【吴小晖案庭审直击】公诉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
2018-04-03 21:59: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吴小晖案庭审直击】公诉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

经济观察网讯 2018年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以下是庭审实录(续):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出示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骗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增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公诉人还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前述证据不属实,项目投资、注册资金、股权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走向,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最多是违规运用资金行为。

公诉人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意见作了进一步说明,指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对应的项目,截止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出示第三部分关于职务侵占事实的证据。

公诉人播放安邦集团高管作证视频,宣读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证言,出示了投资协议、记账凭证、来往款票据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

辩护人提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出示了变更注册资本批复、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通知书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虛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提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占有。

公诉人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说明,指出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 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 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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