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讯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以下是庭审实录: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30余人的证言,出示有关公司相关人员微信来往审批截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用款申请单、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进一步印证被告人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
被告人吴小晖认为,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公诉人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第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符合法律和专业规定,且鉴定意见已在侦查阶段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告知被告人吴小晖。第二,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