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明确了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以切实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
财政部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执业许可及备案工作,规范许可程序,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便利高效。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的,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情况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增强诚信意识,提高执业水平。
财政部提出,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主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本辖区内“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核实。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规定处理。
财政部明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具体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业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当重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重点执业行为等进行分析预警,实施动态跟踪,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规范市场秩序并做好行业警示教育。
此外,财政部要求,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在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时应当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