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金融支持 脱贫攻坚再添政策援手
2018-01-17 06:00: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强化金融支持 脱贫攻坚再添政策援手

为深度贫困地区提供应有的金融贷款服务并加以政策倾斜力度,其本身意义远超过金融机构盈利与否的层面,而是事关全面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

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李海楠

近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金融部门坚持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深度贫困地区、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设深度贫困地区,力争2020年以前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每年高于所在省(区、市)贷款平均增速,为深度贫困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实际上,这正是对2017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中有关要求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

彼时,各界舆论一致将国家对深度贫困地区单独出台脱贫攻坚政策给予高度肯定,认为此举是决定脱贫攻坚取得胜利的关键之策,更是补齐短板中的短板的决定性举措。而今时隔仅一月有余,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对备受瞩目的脱贫攻坚资金明确加以有力的金融支持,在对外释放决策部门决心将政策及时高效加以贯彻信号的同时,更客观反映出脱贫攻坚对资金保障的迫切需求,毕竟,确保脱贫所需资金全面到位是决定脱贫攻坚能否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前提,其中,金融支持更备受期待。

强化金融支持助力扶贫短板

近年来,通过强化金融支持手段支持经济社会各方面建设已经得到广泛应用,而将强化金融支持引向扶贫、脱贫领域则并不多见。毕竟,作为金融机构,确保应有利益本该被置于投资的首位。但必须承认的是,为深度贫困地区提供应有的金融贷款服务并加以政策倾斜力度,其本身意义远超过金融机构盈利与否的层面,而是事关全面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因此,强化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举措。

正是基于这样的基本认识,国家层面早已明确了有关金融援手伸向脱贫攻坚领域的决定。2017年11月印发的《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提出“中央统筹,重点支持‘三区三州’(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的政策要求。其中就包括“新增脱贫攻坚资金”“新增脱贫攻坚项目”“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加大金融扶贫支持力度”等要求。

可见,加大金融扶贫支持力度是全面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取得脱贫攻坚胜利的重要一环。此次《意见》也明确,将集中力量、集中资源,创新金融扶贫体制机制,着力做好深度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为此,《意见》全文用3000余字明确了十三条支持内容,涉及责任意识、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改进完善差别化信贷管理、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拓宽深度贫困地区直接融资渠道、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保险密度和深度、优先下沉深度贫困地区金融网点、推进深度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深度贫困地区国库服务水平、加强深度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加强财税金融结合,撬动金融资源更多投向深度贫困地区、完善监测考核评价机制,强化金融精准扶贫政策宣传推广等方方面面,可以说,《意见》将想尽一切办法挖掘金融机构主动投身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领域的积极性,确保资金的全面到位与支持。

“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均衡发展,以及兑现各个脱贫目标,都离不开真金白银的资金投入。”中国人民大学发展中国家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彭刚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尤其是《“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明确了到2020年,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这就意味着,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势必需要拿出更多财政资金投向贫困地区,以确保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指标都得到全面提升。而拿出更多金融手段确保政府投放脱贫攻坚的资金发挥更大效用,无疑是现阶段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加快落实的有效方法。可以认为,金融机构以及其背后的资金注入也是脱贫攻坚阵地上不可缺少的有力推手,重要且关键。

用好扶贫资金须建立良性机制

如果说引进金融支持扶贫、脱贫,解决了政府资金难以补齐的缺位,那么,与财政资金投入使用一并重要的是,如何确保包括金融机构贷款投放资金在内的脱贫攻坚所需资金的高效使用,则是摆在脱贫所在地方政府的头等大事,当然,这还需要上一级政府的省级监管以及相关机构拿出更多约束机制,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即确保建立良性机制,用好扶贫资金。参照以往财政资金投入脱贫攻坚领域的机制构建,明晰工作机制和责任主体堪称首当其冲。

对于财政投入的脱贫资金,专家认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共同发力才能最终让脱贫目标分解到具体的贫困地区,从而按部就班地将贫困现象彻底消除。彭刚认为,对于地方实施脱贫工作而言,目前已逐步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责任明晰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其中就涉及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而确保资金高效使用,则必须确保高效率地实施和执行任务部署,避免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这一点对于拓宽金融支持渠道而言更显重要。

对于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显然,政策制定初期已然考虑到了确保资金高效投入与使用的问题,至少,从政策层面看,算是堵住了挪用脱贫资金或者拖延发放的口子。《意见》将资金高效利用的工作机制覆盖从资金融资渠道到相关监管考核的全过程。根据《意见》要求,对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加快审核进度,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减免挂牌初费。对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

不难发现,便利化的金融支持政策对接专人、专项已经从源头确保了资金发放的高效,而在后期考核监管上,《意见》还要求,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对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以在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中给予一定的容忍度。

而在彭刚看来,良性机制的建立是资金使用的前提保障,但要打好脱贫攻坚战、彻底消除贫困,还需要构建起全面的良性机制,即根本上还是要促进农业人口转移和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其中涉及的资金和一切相关投入都需要在政策设计和工作安排上确保将国家和社会有限的资源用好、提高效率和提升效果,努力形成良好稳定的发展、扶贫和脱贫的良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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