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2018-01-16 21:45: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深交所: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1.问:大股东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的规定?

答: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2.问: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

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3.问: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如何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

答: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但投资者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大股东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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