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本质、机制、模式与风险
2018-01-16 17:33: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共享经济:本质、机制、模式与风险

摘要:共享经济是基于技术手段提升闲置资源利用效率的新范式,以平台化、高效化、开放性和分布式作为特征,整合多种要素及资源配置机制,已成为一种盘活存量、提升效率和增进服务的重要举措。共享经济基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利用信息脱域和新的信用机制,依托多方市场平台实现需求、供给和匹配机制的融合,降低交易成本,实现长尾效应和规模效应。共享经济基本覆盖了主要生活场景,以商品再分配、有形产品服务、非有形资源协作式分享以及开放协作共享等为主要业务模式。共享经济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结构,对现有制度适宜性提出了挑战,同时存在委托代理、新垄断方式以及信息安全等问题。未来共享经济将呈现服务科技化、科技智能化以及服务场景化等趋势,共享经济需要重点解决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连接机制稳定性以及与监管框架关系等问题,政府应积极鼓励共享经济发展,坚持包容性监管原则,构建主动长效监管机制。

现代信息、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及应用正以其独特的技术支撑、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影响着消费体系的发展理念、业务模式、组织架构和风险管控模式,逐步成为整个消费生态体系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并将引导服务科技化的趋势。伴随新兴技术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成为了金融体系重要的基础设施,支付结算及其相关的账户体系快速发展起来,第三方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深刻影响了国民的消费模式,消费线上化、线上线下融合以及共享经济等成为消费体系中无法忽视的力量。

以分享或共享为目标的经济资源配置模式逐步盛行,成为国内外新兴经济业态的重要代表,并逐步形成共享经济生态体系。开放、普惠、高效的技术秉性使得共享经济跨越了传统产品供给和服务供给的时空约束,使得服务长尾客户成为一种效益边际递增或成本边际递减的服务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相似,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十分迅猛,已经成为消费领域一个重要的业态,对传统的产品和服务模式产生日益深远的影响,在价值链上逐步拓展其影响力。

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共享经济涉及的资源“共享”及高效使用的内在理念已存在较长的时间,是资源配置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逻辑之一,更是社会福利增进的重要机制。但是,关于共享经济的研究在过去较长的时间内没有成为热点议题,亦没有系统性的研究。21世纪初,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盛行,基于同侪生产(peerproduction)的逻辑逐步演化出共享经济的业务形态,并开始形成了共享经济的概念。

不管是对于共享经济的理论演进和内在逻辑的研究,还是对于共享经济业务模式、运行机制、风险管理及未来发展的研究,都是最近几年才盛行。从理论角度回答共享经济为何在较短时间内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内在的驱动因素是什么,与传统业务模式存在何种区别,相关的运行机制又是如何开展的等成为了理论研究的重要指向。比如在同侪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及信任机制的匹配难题如何解决,数据开放和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如何使资源共享的内在约束缓释,资源共享的成本收益如何实现可持续性等开始成为研究的重点。随着互联网金融、共享单车、联合办公等的兴起,共享经济的内在理论支撑研究亦成为国内学术界的重要研究内容。如何厘清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核心要素以及内在运行机制成为了研究的重点,这亦是本文研究的一个核心内容。

从实践角度,国外共享经济业务模式成为了一个重点的考察对象,共享汽车、住宿、办公等成为重要的研究内容。但是,国内共享经济的发展与国外存在较多的差异性,特别是国内共享经济的发端主要是基于第三方支付以及互联网金融,其业务模式与应用场景具有内在的特殊性,比如第三方支付体系的重要性。如何分析国内共享经济的主要业务模式、场景、风险、对相关传统业务的影响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成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研究内容。

共享经济的本质

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支撑下,共享经济成为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并成为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的重要方式,重在提升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释供求矛盾。共享经济以平台化、高效化、开放性和分布式作为特征,整合闲置资源、有效需求、连接机制、信息流以及商业模式等要素,已成为一种盘活存量、提升效率和增进服务的新范式。

(一)共享经济的定义

共享经济是基于技术手段提升闲置资源利用效率的新范式。共享经济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思维方式和资源配置模式,通过闲置资源的高效再利用,替代了传统生产力成为供求矛盾的有效解决方式之一,在其初步发展阶段所呈现的特点是盘活存量、人人共享。共享经济的运行需要三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可供分享的物品或服务,且利用效能被系统性低估;二是主观上共享标的拥有者、享用者以及其他参与方具有分享的动机;三是具有连接需求者和供给者的机制或机构。

共享经济由于其与传统消费模式的巨大差异性,一度被认为会带来“颠覆性”影响。共享经济是以个体消费者之间的分享、交换、借贷、租赁等行为为基本方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商品、服务、数据、知识及技能等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共享的经济模式,其本质就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实现共享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共享标的所有者和需求者之间实现使用权共享的新模式,共享经济将带来生产、消费、运营等模式的“颠覆性”变化。

在共享经济运行一段时间后,共享经济成为了一种盘活存量、提升效率和增进服务的新范式。共享经济盘活存量,对增量要求降低。由于共享标的的提供成本要低于再生产的成本,对于资源要素具有显著的节约功能。共享经济促成了一种适度消费、协同消费、合作互惠、相互信任的经济新伦理,对于遏制消费主义、奢侈型消费具有积极意义。互联网等重大技术进步使得社会知识结构发生了动态变化,促进人类交互的基础设施发生重大改进,社会成员交互机会实质性增加,技术革新下的竞合与创新促进了社会收益率曲线的上移,整体来说促进了社会福利的增进。从价值创造看,共享经济不是个人价值或公司价值的创造及再分配,而是扩大经济社会价值的总规模。

(二)共享经济的特征

基于国内外运行情况和经验下,不同类型的共享经济模式虽大相径庭,但是,基本都具有四个重要的特征。

一是平台化。共享经济基于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技术形成一个新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供给方形成资源供给池,需求方形成资源需求池,供求双方在平台上进行资源集约和需求匹配。

二是高效化。由于技术的支持,共享经济使得供求双方的匹配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变成一个成本较低甚至是边际成本递减、效率提升较为显著的过程。共享经济利用长尾客户的集聚效应和规模经济,使得供求匹配的业务模式更加高效且在商业上具有成本收益的可持续性。

三是开放性。绝大多数共享经济业务模式都具有开放性,从业务模式上,共享经济对于所有的资源拥有者和资源需求者开放,具有同等的进入门槛,主要通过集聚来实现规模效应和供求匹配,即一个双边匹配平台。如果这种匹配性高,那么就具有自我强化的功能,开发性使得其能够吸引更多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双边匹配平台功能不断强化成为一个要素集聚中心。从技术层面上,共享经济的接口大多数亦是开放,可以连接共享经济其他相关的参与者,这种范围更大的开放性,使得共享经济可以形成一个自我完善的生态体系,变成一个多边市场平台。

最后是分布式。传统的产品供给和服务供给基本是一个中心化或垂直化的模式。产品生产到供给过程呈现的是一个垂直的链式过程,同时以生产厂家作为链条的中心;服务的供给同样是以服务机构作为中心,比如,银行业服务基本就是以银行机构作为服务的中心点向外辐射,匹配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但是,共享经济基于现代信息技术,比如区块链,逐步构建一种分布式数据库,呈现出对传统中介机构的去中介化,并建立自我强化的服务模式。比如,银行机构提供服务时需要信用背书来处理信息不对称并降低违约风险,但是,共享金融机构的自身信用征集机制可作为信用利差的定价基础。在共享经济发展中,分布式已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发展趋势,并致力于构建一个基于分布式技术的服务体系:在网络层,通过分布式技术以及交换协议形成一个相互关联又有效分类的网络平台体系;在数据层,通过公共总账本、共识算法和密码学,实现对分布式网络的有效链接和内在互动;在应用层,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以及未来的智能合约、人工智能实现自我的供求匹配以及相关的登记、交易、支付、结算和结算功能。

(三)共享经济的要素

共享经济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具有五个基本要素。

一是闲置资源。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资源利用效率就出现结构性变化,部分资源成为闲置资源,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供给基础”。并且,闲置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清晰界定,使用权与所有权可有效分离。

二是真实需求。真实需求可能来自两个类型:第一个类型是体验式需求,注重通过分享来提升自身消费“福利”,这个类型非常普遍但是需求过度分散,较难形成相对独立业务模式;第二个类型是成本型需求,注重通过分享而非占有产品或服务主体所有权来降低消费的成本,这是共享经济的主流需求模式。

三是连接机制。一般由共享经济中介平台来实现,建立起闲置资源和真实需求的连接匹配机制。

四是信息流。共享经济运行中必须能够有效获得供给者和需求者的真实信息,通过征集、分类、整理、分析可以形成支持供求匹配的信息系统,且这个系统可动态完善,形成对于供求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信用机制。

五是收益。对于供给者而言,提升闲置资源的利用率可以有效提升共享标的的经济价值,使得自身在拥有其所有权的同时成本降低或收益提高;对于需求者而言,共享经济为其提供了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权,无需付出较高成本获得可能不是必需的所有权,或者付出很高成本支付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成本。

在五个要素的配置和整合过程中,闲置资源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基础,信息流为支撑、连接机制为功能的共享平台是共享经济运行的载体,供求匹配是共享经济实现的关键,而双赢的收益机制则为共享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动力。共享经济运行机制中,闲置资源的利用成本总是比购置或生产新的资源更加便宜,而且执行起来只需要花费少量的时间,主要依靠互联网技术实现快速的定位和高效的服务。共享经济本质是通过技术手段让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实现短期让渡,并使闲置资源所有者获得相应的收益权。

共享经济的内在运行机制

共享经济在短短几年时间内成为经济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的一种新范式,在于其具有独特的内在运行机制和驱动力。共享经济的内在运行机制,涉及共享产品与服务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需求池与供给池匹配、多方市场平台建设或新连接机制贯通、信息脱域与信用约束缓释、规模经济与边际成本递减以及利基市场形成与长尾效应实现等核心环节,是一个复杂的资源配置系统。

(一)共享经济的核心环节

1.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共享经济的基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暂时分离,强调的是存量的盘活、闲置资源的更有效利用,本质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终端为载体,公平、有偿、高效地共享社会资源,供求双方为共享付出相对较低成本,共同享受共享产生的红利。共享经济是闲置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暂时转移闲置资源的所有权。并且,闲置资源的使用一般以重复、高频、高效作为基本特征。从宏观角度出发,共享经济可以有效减少个人对资源要素的占用规模和占用时间,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能源压力。以共享标的使用权作为交易对象,共享经济形成了个体化的所有权和社会化的使用权的有效结合。

互联网技术使得物品的使用时间和地域实质性扩大,一种物品所有权和使用权可能出现暂时的分离,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边界被模糊化:第一,互联网技术使得使用权获得的信息成本非常之低,使用权一定程度上比所有权更有价值。第二,数量众多的闲置资源集聚,使得所有权的独占性呈现出“竞争状态”,所有权的价值逐步降低。第三,如果闲置资源没有进行有效使用,闲置资源的所有权价值几乎逼近于零。最后,独占式所有权向共享式所有权演进。独占式所有权解决了激励问题,但是,无法避免资源闲置和低效问题,而共享式所有权在保证私有制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之下,通过使用权的暂时让渡呈现出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共享”。

在共享经济的发展中,由于非有形资源的利用成为日益盛行的共享经济模式,所有权的界定并非就是必要的环节,此时的共享经济更多变成了一种非有形资源或服务的供求匹配模式。共享经济可分为盈利性共享经济和非盈利性共享经济,非盈利性共享经济更多突出的是闲置资源的个性化再使用或再分配,注重的是与需求者之间的供求匹配体验,而非价格因素。比如,在滴滴快车中的拼车功能,很多参与者并非注重服务的价格、服务的权属,而在乎的是与需求者之间的交流体验。这种变化与消费者对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认知变化是紧密相关的,消费者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而不太关注产品价格与权属。

长尾效应的发挥,本质上是一个规模效应问题。规模效应对于共享经济是一个核心的要求,特别对于盈利性共享经济。共享经济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个服务平台,形成共享标的的集聚,规模效应日益凸显,共享经济服务的边际成本不断降低。同时,共享经济存在相对高频的交易,这样使得共享标的使用权暂时让渡的收益在总量上显得较为可观,即呈现显著的规模效应。还有,网络时代下社会成员处在多种相互关联的虚拟社区之中,社交网络的拓展迅速提高了共享经济的规模效应,即所谓的集合价值(AggregateValue)。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社区对于资源使用、配置和管理成本可能低于实体市场或行政体系下的交易成本。规模效应提升了共享经济的收入,同时降低了共享经济的成本,从而形成了成本收益的可持续性。规模产生的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共创的过程。对于盈利性共享经济而言,只有规模足够大,供求双方才能高效地进行匹配,有效提高需求响应速度,有效降低服务供给成本,使得共享标的的使用成本低于拥有所有权的成本,并成为一个成本可负担的业务模式。

2.需求池与供给池匹配

在共享经济中,协同消费(CollaborativeConsumption)被认为是共享经济发展的需求基础。协同消费超越所有权、以部分使用权为支撑、以特定平台为中介来消费共享标的的产品和服务,而且无需永久持有所有权以及承担相关的义务。协同消费中的消费者被称为消费变革者(Transumers)。更为重要的是,协同消费使得分散的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可以通过相应的平台形成集聚效应,从而对没有所有权、注重使用权的产品和服务形成规模效应,使得闲置资源或者特定产品与服务供给(比如租赁)成为成本收益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在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效能上,协同消费比买断式消费要更具有优势。协同消费是共享经济中共享产品和服务需求池的基础。

协同消费的发展主要有几个重要的原因。一是消费便利性。消费者行为便利性大大提升,共享经济很多是“懒人经济”,技术革新使得服务供给变得高效、低廉且便利,匹配了消费者行为取向。二是消费主动性。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往往是被动的,营销、打折、获客等成为传统消费模式的重要促进手段,但是,新兴的消费模式中,消费者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大大降低了服务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注重主动性,更加注重消费“主权”和消费“控制权”。三是消费者剩余。在协同消费中,对于消费者而言,一个潜在的驱动力就是消费者剩余。在共享经济中,除了特殊消费者,消费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或服务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与这些商品的实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成为了共享经济驱动消费者参与其中的基础动因之一。这种消费者剩余与传统以价格差异为衡量标准的消费者剩余在内涵上可能更加丰富,比如消费体验较难定价,消费者甚至愿意付出比产品和服务市场价格高数倍的价格进行消费。

与以协同消费为支撑的需求池相对应的是基于平台集聚功能而产生的供给池。在成本方面,共享经济通过技术、流程、机制、组织等创新使得交易成本逐步降低,并低于共享标的的再生产成本,使得交易成为创造收益的途径。共享经济的实质是交易成本最小化。甚至,共享经济可以通过技术的优势使得边际成本逼近于零,从而使得共享经济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成为可能。同时,互联网技术使得服务获得的信息成本大大降低,信息支撑下的社会网络集聚效应使得服务供给更加容易获得规模效应和专业化细分,供给者可以发挥专业化优势并突破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瓶颈。

3.去中介、再中介与连接机制构建

在互联网时代之前,闲置资源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资源需求者无法获得有效信息并加以利用。在互联网时代,特别是在专业化平台集聚功能的发挥中,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分类、多人参与、自动匹配、重复交易,闲置资源就可以转化成为有效的社会资源,闲置资源可以不排他地被使用而呈现一定的公共性。网络平台是共享经济的核心支撑,基于网络技术的优势,共享经济中的闲置资源在供方与需方高效进行配置,实现“物尽其用”和“按需分配”的价值目标。

平台的功能是将分散的需求和分散的供给集中且连接起来,分散需求的集中过程相当于构建需求池,分散供给的集中过程则相当于构建供给池,平台功能则是建立两个池子的联通机制、促成供需双方建立不需要转移所有权的共享机制,对于原来传统的中介机构而言是一个去中介的过程。平台是共享经济的核心载体,是连接供求双方的核心节点,具有特定网络外部性和多归属的现实或虚拟组织,正向外部性使得平台具有规模效应的正反馈机制,多归属则是服务需求方具有多重选择的机会,摆脱了传统中介机构点对点的链条模式。平台的正反馈机制与平台的供求双方数量紧密相关,当供求双方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信息收集、分类、交互将更加有效,供求的匹配将更为顺畅,并使得成本收益变得可持续。本质上,在技术支撑、反馈机制以及匹配交互的支撑下,平台又成为了一个具有新中介功能的主体,即再中介化过程。

本质上,共享平台是去中介化和(或)再中介化的第三方实体或虚拟组织。这类组织的建立基于四个要件:一是强有力的技术基础;二是大规模的人数和相关需求;三是模式的成本收益性;四是有效的信息披露和信用征集机制。在共享经济中,共享平台削弱了传统服务中介机构的职能,比如,在互联网金融之中,新兴平台弱化了银行等传统支付清算和信贷服务中介机构的作用,具有去中介的职能;但是,共享平台实际上又是一个“再中介”,在削弱传统机构职能的同时,又强化了自身的中介职能,形成共享服务需求与供给的新平台。

共享平台从去中介到再中介的过程是一个双边平台到多边平台的演进过程。平台发挥闲置资源利用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是供求双方可低成本接入平台体系,即平台接入的可得性要便利且低廉。在初始阶段,共享经济平台是共享标的提供方和使用者之间直接交易的中介机构,在业务运行机制上与传统中介机构并无实质性差异,形成的是双边市场平台。由于共享产品和服务的供求匹配还需要其他的相关机构参与,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快递服务、广告机构等,最后就形成了一个多边市场平台。共享经济中的平台基于开放性逐步成为多边平台,是在共享标的中连接产品与服务的供给者和消费者的新中介,并提供信息归集、供求匹配、交易结算以及其他服务。这种多边市场平台具有外部性,具有显著的要素集聚和整合功能,在各方都遵守规则的情形下可以形成一个能够自我强化和优化的供求服务价值链。

共享经济中的多方市场平台,本质上是一个再中介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供给和需求建立新的连接机制的过程。但是,新平台的中介职能与传统产品和服务的中介职能大相径庭,传统模式的中介是点对点的连接机制,是一种链式价值创造过程;共享经济的中介是多对多且可能多维的立体连接机制,更像是中心—外围的价值创造体系。

4.信息脱域与信用约束缓释

共享经济在产品和服务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之后,基于多边平台集聚和连接机制,形成了相互匹配的需求和供给互动机制。但是,共享经济是陌生社会成员之间基于技术和信任而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共享经济顺畅运行的一个潜在前提是信任或信用机制的建立。这是基于新兴技术的共享经济与此前共享经济的核心差别,即技术的使用特别是信息脱域使得新的信任机制被建立,共享经济中的信任与信用问题被大大缓解。

在共享经济标的特别是非有形资源的供给与服务过程中,信任与信用是供求匹配得以进行的关键,这主要依赖于几个方面:一是共享平台的信息收集、审核及公开的有效性;二是共享标的使用者的评价体系;三是共享标的供给者的自身信用水平;四是有效的失信遴选及惩罚机制。

信任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是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基础设施。用户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征信功能和外部征信导入等成为共享平台健全信任机制的基本配置。美国有的平台为了解决信任机制问题设置了四个重要的信任功能模块:第一层是基础层,主要是用户姓名及地址的认证;第二层是账户资料,主要基于开放式问题的调查机制;第三层是拓展层,主要鼓励用户完善自身信息;第四层是担保,主要是引入担保人机制,让第三人为用户提供担保,这是最高等级的信任机制。

从美国的经验看,这种信用约束机制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信用征集及信用担保的体系。但是,新兴共享经济业务模式基本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互联网技术一个核心的优势就是具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可能性。比如,在没有滴滴快车之前,部分城市“黑车”较多,不少乘客人身财产受到了侵害,但是,基于个人身份信息和汽车身份信息的登记注册,滴滴快车使得司机相关信息在服务过程中向使用者公开,司机违法事件大大减少。在信息时代,以大数据为支撑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强化共享经济参与市场主体信用透明度。

在技术上,共享经济的信息透明过程就是一个“脱域”或“脱嵌”(Disembeding)技术,即将相互陌生的人群之间的信任问题转变为个人对抽象体系的信任或信用问题。原本具有非常个性的个人或组织特征,在共享经济平台的信息整合和脱域技术支撑下转变为标准化的模块,并可以迅速复制,即把随机的面对面机制转变为标准的自动撮合机制。

共享经济中,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更加注重这种大数据为支撑的“脱域”信息透明过程,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具有自我强化的信用征集机制。对于提供者而言,其面对的是与多个不确定性需求者的重复博弈过程,每次不同的博弈结果最后合成对供应者的信用评价和甄别结果,为此,供给者最好的选择就是提升服务的水平,避免出现被需求者重复“差评”,以保证自身信用水平。在一个多边平台体系中,这种信用机制还与供求双方的其他需求服务供给紧密相关,比如,一个电商平台供应商需要向平台或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产业链金融服务之时,信用评价结果就可以作为供应商信用利差定价的基础,从而可让产业链金融服务商甄别风险较小、信用较高的客户,或者通过提高利率水平来降低潜在的违约损失。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信用征集机制可以为共享经济的相关服务设置差别定价。鉴于此,这将形成一个信用的硬约束,是共享经济之所以能够顺畅运行的“软件”基础,也是新兴技术支撑下的共享经济与过去较长时间的共享生产或消费的重大区别。

5.规模经济与边际成本递减

在共享经济运行中,大致可以分为盈利性共享经济和非盈利性共享经济。非盈利性共享经济更多突出的是闲置资源的个性化再使用或再分配,注重的是与需求者之间的供求匹配体验,而不只是价格因素。非盈利共享经济对于供求双方的规模以及连接机制的效率要求并不高。但是,盈利性共享机制虽然强调服务的个性化和多样化,从实际运作的角度上,盈利性共享机制更加注重的是规模经济、标准化服务和高频快速匹配,对于规模效应要求很高。

在成本方面,共享经济通过技术、流程、机制、组织等创新使得交易成本逐步降低,并低于共享标的的再生产成本,使得交易成为创造收益的途径。在所有权的交易过程中,一旦交易达成,交易成本就成为沉淀成本。信息搜寻、谈判、缔约、履约监督以及违约处置等都构成了交易成本,在一些交易中甚至由于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进行。信息不对称被认为是交易成本增加的核心来源,信息不对称使得供求双方的利益存在失衡,最后导致交易成本过高、交易不公平以及资源配置低效等问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社区对于资源使用、配置和管理成本可能低于实体市场或行政体系下的交易成本。

共享经济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个服务平台,形成共享标的的集聚,规模效应日益凸显,共享经济服务的边际成本不断降低。共享经济由于市场组织模式的差异化使得其在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系统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信息成本和执行成本两个领域。在信息成本上,由于具有开放性使得信息管理、资源配置、报告制度等实现集约化和差异化,比如管理层级只是信息管理一个环节而非明确要求特定参与者进行特定的行动。在执行成本上,共享经济依托非正式社会关系、平等性互惠机制等替代强制执行方式,来降低执行成本。互联网从技术角度实现了使用权分享的“超级效率市场”。

6.利基市场与长尾效应实现

在传统的产品和服务市场格局中,大客户是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也是市场竞争的核心领域,但是,市场统治者或主导者可能无法完全统治或垄断整个市场,可能会忽略某些细分市场,这些细分市场被称为利基市场(NicheMarket)。在初始的阶段,具有技术、流程或成本等优势的企业进入到利基市场之中,利用相对优势获得在利基市场中的优势,在满足特定市场需求之时,在定价机制、产品质量以及服务范畴等方面逐步占据细分优势。在深入发展阶段,这类企业甚至会进一步从细分市场拓展至整个市场,从地方市场拓展至全国甚至跨区域的国际市场。

在共享经济中,部分产品和服务领域是传统产品和服务机构所忽略的市场,从而成为共享经济参与其中的利基市场。比如,数量众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往往是金融机构所不重视的市场主体,但是,共享经济通过互联网金融解决了金融服务成本高和金融服务便利性差的问题,并快速地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深刻改变了传统银行机构“存款立行”的经营模式。再比如,“最后一公里”的交通服务是传统交通服务机构所不愿意参与的利基市场,但是,共享经济通过共享单车模式解决了“打车难”和“最后一公里”的交通服务问题,并逐步突破“一公里”的地域约束和传统出租车市场的机制约束,滴滴快车在国内就成为传统出租车公司的有力竞争者。

利基市场之所以能够成为商业可持续的市场依托,并可以成为市场拓展的根据地,主要在于在技术支撑下存在一个“长尾效应”。在统计学中,一个变量最为典型的定量模型就是正态分布或近似正态分布。正态分布最高部分就是“头”,两侧逐步平滑的部分就是“尾”,最重要的需求(主流需求)集中在了头部附近,而分布在尾部个性化、分散化和数量巨大的需求则是长尾需求。长尾效应(LongTailEffect)是长尾需求累积的结果可能会比一个主流需求规模更大,即分散、小额但巨量的需求累积可能产生成本收益较好的新市场。而且,这种长尾效应最主要集中在个人零售业务范畴之中。

信息技术及其应用可能重构了部分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收益结构,从而使得长尾效应充分凸显。长尾效应在互联网金融的应用主要体现为与二八定律的“对峙”,认为对于那些传统金融机构不太在乎、数量巨大的小客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整合,其业务规模甚至可能超过传统金融机构十分在意的重点大客户的业务规模。甚至,原来无利可图或者亏损的业务可以通过“长尾效应”获得正的收益。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逻辑在共享经济同样适用。从技术层面出发,互联网长尾效应主要体现在外部经济、规模效应和范围经济三重效应,长尾效应的产生在一定意义上改变了服务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均衡的位置,改变了资源要素配置的领域及行业属性,形成相关服务供求的新配置机制,更是改变了相关业务的成本收益结构。更重要的是,“长尾效应”与利基市场相互交织强化,使得长尾客户的范围不断拓展,逐步蚕食主流客户,从而使得传统业务模式中的“二八定律”受到了日益显著的影响。

(二)共享经济的运行机制

共享经济所依托的要素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共享经济运行机制。共享经济的起点是多样化的需求依托技术应用形成相对独立的利基市场和需求池,而供给端亦是依托新兴技术的应用使得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有效分离,并逐步形成具有规模效应的供给池,在共享经济核心要件——信息脱域的支撑下,供给池和需求池通过新连接机制(或共享经济多边平台)部分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及信用机制约束,更好地实现了有效匹配,最后实现边际成本递减与规模经济,使得共享经济成为一种成本收益可持续的业务形态,并整体提高了资源利用与资源配置的效率。

最近几年,共享经济的部分业务模式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基础的条件是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实现有效的分离,而核心的根源在于信息脱域。信息脱域具有三个重要的功能:一是使得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在时间和空间维度实现一定程度的分离,为共享经济提供基础条件;二是使得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得以分类,同时实现了需求使用者一定程度上的信用约束机制;三是使得共享经济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在多边平台的连接机制中较大程度上实现了透明化,克服了资源利用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特别是逆向选择问题,这是新兴共享经济与传统生产及服务最核心的区别。共享经济基本的运行机制框架见图1。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共享经济的业务模式与应用场景

虽然,共享经济的发展时间较短,但是,共享经济的应用基本覆盖了主要的生活场景,目前国外主要存在商品再流通、耐用资产利用率提升、服务交换、生产性资产等四类业务模式,国内则存在商品再分配、有形产品服务共享模式、非有形资源的协作式分享以及开放协作共享等业务模式,与国外并无实质性差异。在应用场景上,交通出行、互联网金融、生活服务、知识技能、医疗分享、房屋住宿、生产服务等是主流。

(一)共享经济的业务模式

共享经济运作的模式与信息技术、大众消费以及其他领域紧密结合,其业务模式多种多样,学界亦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界定。在相对较早的研究中,共享经济主要包括租赁、借贷、交换、赠送和协同合作等形式,主流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产品服务体系(ProductServiceSystems),二是再分配市场(Redistributionarkets),三是协同生活范式(CollaborativeLifestyles)。还有研究认为,共享经济的模式可以被分为代码共享、内容共享、生活共享以及资产共享等方式。

共享经济模式的划分可以根据目标导向来进行,分为市场导向和市场结构两个维度,可以将共享经济的商业网模式基本纳入其中,并将共享经济的模式分为商品再流通、耐用资产(DurableAssets)利用率提升、服务交换、生产性资产(ProductiveAssets)共享等四类。商品再流通的进行主要得益于现代信息技术使得交易成本极高的二手市场的流通约束被缓解了。耐用资产利用率提升主要是提高其利用的集约水平,在很多耐用品的利用中,实际利用水平和设计利用能力存在长期的低效,比如汽车、自行车等都是一个低效利用的耐用品。服务交换起源于银行特别是美国的社区银行,其基本的原则是社区成员将被平等对待,这是共享经济标准化的基础。生产性资产共享主要是提升相关标的的生产服务能力,降低对此类资产的消耗水平,如共享办公室实际上对于空间的集约运用极为有利。

(二)共享经济的应用场景

场景是共享经济的现实依托,共享经济的场景是指共享产品和服务的生活化,目的是将共享业务融入供求双方特别是需求方的生活场景之中,从扩大目标客户群和增加客户时间占用两个维度的方式,来实现共享经济业务版图的扩张。场景化思维主要基于客户的立场和需求,注重客户在产品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环境、目的、习惯、行为以及心理等的变化,致力于以客户为中心设置具有互动性、高粘性的体验,注重用户感知、跨界融合以及社区网络的功能,建立以产品和服务应用场景为基础的生态体系。

在移动互联时代,场景的功能被不断强化,已经成为移动传播、业务挖掘、模式拓展以及客户管理等的基础要件,移动互联创造了场景服务的新时代,需要对场景进行有效的感知与反馈,并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有效匹配。在内容、形式、社交之后,场景成为了传播的第四大核心要素。在特定场景之中,客户的行为会发生重大的改变,从而会影响到供给与需求的匹配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场景争夺战的关键是找准客户生活的主场景,以此作为核心应用的切入点。基于互联网的衍生服务体系,共享经济同样是以场景作为发展的根基。

移动互联的兴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网络消费的繁荣使得共享经济成为一个场景不断深化的服务体系。首先是场景细化。共享经济“人人参与”的开放思维使得海量客户容易形成集聚效应并内部自我分化,场景的设施类似于市场的细分,可以不断地细化,大部分人可以找到熟悉和适合自身的场景。同时,这些细分市场可以形成利基市场并发挥长尾效应与规模效应,甚至实现边际成本递减。二是场景线上化。消费行为的改变特别是网络消费的兴起,使得消费场景与移动互联、第三方支付等紧密关联在一起,场景设置更多以客户线上消费体验为突破。场景线上化使得供给与需求可以在第三方平台比如共享平台形成集聚并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快速匹配与连接。三是场景仍依托线下基础设施构建自我完善的循环体系。线上化的场景运用和实现很多依赖于线下的资源,比如仓储、物流、配送、实体化数据中心、实体化办公场地、培训基地等。

虽然国内共享经济发展时间不长,但是场景化的发展趋势极其显著。现在共享经济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生活领域,在国内最早突破是金融领域,主要是第三方支付,现在迅速地往空间共享、衣食住行、医疗、公共服务、知识共享等领域拓展,基本实现了生活场景的全覆盖。2016年国内共享经济场景应用中,交通出行、互联网金融、生活服务、知识技能、医疗分享、房屋住宿、生产服务等分列场景应用的前7位。共享经济中的知识技能、房屋住宿、医疗分享、金融、交通出行和生活服务等场景应用交易额增长都超过了100%,其中知识技能分享项目交易额同比增长205%,达610亿元;金融类场景应用的市场规模增长109%,交易规模高达2.08万亿元。

(三)共享经济模式与场景:国内外的比较

在国内的共享经济发展中,主要的业务模式与国外差异不大。一方面,在业务模式的内在逻辑上,主要基于三个原则:一是需求导向,主要服务于多样化的需求,核心的机制是通过建立新连接机制或多边平台来实现需求的集聚。二是成本收益可持续,依托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强化需求与供给的内在匹配机制以及商业可持续性,并致力于实现规模效应。三是市场细分,注重针对多样化需求形成细分市场或利基市场。

在具体的业务模式下,国内与国外的共享经济没有本质性区别,主要具有以下四种业务模式,与各种模式相关的业务场景亦没有实质性差异。一是基于共享平台的商品再分配,本质是一个租借和二手交易市场。这是共享经济的初期模式,但目前仍然是主流模式之一。国外的共享经济出现部分的暂时租赁模式。比如,共享汽车和共享单车都是典型的租赁模式。二是较高价值的有形产品服务共享模式。以汽车、公寓、办公场地、奢饰品等暂时转让使用权为支撑的业务模式。这是共享经济最为典型且主流的模式。三是非有形资源的协作式分享。在金融、知识、技术、家政、医疗、园艺、维修等非有形资源上,资源拥有者通过暂时出让这些资源与资源需求者形成共享、协作模式,并发生一定的费用往来。这是共享经济演化后的重要模式,具有共享理念,但运作机制和要素与传统共享经济模式有所差异。四是基于社交网络系统的开放协作共享模式。以网络社区作为基础设施,利用移动互联技术跨越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特性,实现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比如,网络游戏中的共同“作战”以及网络中的“合作任务”等都具有开放协作的特征。

但是,国内外共享经济的发展亦存在重大的差异性。一是在基础设施上,国外核心的基础设施是新兴技术及其载体,比如移动终端,但是,国内除此之外,更加重要的基础设施是第三方支付体系。2016年,中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为157.6万亿元,其中第三方移动支付为58.8万亿元,同期美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约1020亿美元(约6732亿元),美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仅为国内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的零头。二是在具体业务模式和场景的进一步细分中,国外更加注重生活服务类共享经济,国内更加注重金融服务类共享经济。金融服务类共享经济在国外是一种重要模式,但从规模上讲仍然非常小,相对国内共享金融服务而言亦是较小。2016年,美国网络借贷P2P交易规模为246.5亿美元(约1627亿元),同期中国P2P交易规模达到了2.06万亿元。三是在业务发展方式上,国外共享经济注重线上模式,国内更加注重线上线下融合(O2O)模式,国内共享经济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新兴共享经济与传统业务模式的结合体,部分业务正在偏离共享经济的特质甚至异化。最后是在监管上,国外共享经济仍遵循审慎监管的逻辑,部分经济体实施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至少是适用于一般监管框架,但是,国内共享经济的监管偏弱,部分业务处于无监管或弱监管态势,甚至部分共享经济运作主体存在监管规避的动机。

共享经济的问题与风险

在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过程中,共享经济内在的风险及问题亦层出不穷,并已经成为共享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制约。目前,共享经济呈现的典型问题与风险主要表现在复杂的法律关系结构上,同时对现有制度规范的适宜性提出了挑战。在共享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明显的委托代理问题、垄断格局以及信息安全。

(一)复杂的法律关系结构与更高的制度适宜诉求

在共享经济中,互联网是一切互动关系和经济行动的载体,各种服务都以互联网作为基础开展,互联网模式在理念、机制、管理和风险与传统的业态有实质性的差异,甚至还出现共享共建的服务模式。共享经济产生了一种比传统经济运行机制更为多元和复杂的法律关系结构。内部结构产生外部性、外部结构发生成本内部化,共享经济使得服务形态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体系可能已经不适应发展的要求。共享经济最大的难题是多主体协调及法律关系界定,需要考虑风险责任的有效界定和合理共担。共享经济的发展中,需要建立一种混合规制模式,平台公司与政府合作监管、平台公司自律监管,寻求混合规制模式与共享经济的法律结构相互匹配。

共享经济复杂的法律关系结构对制度适宜性提出现实挑战,要求提升制度适宜水平。每套制度框架都有特定的历史、技术、政治、经济等因素,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现有制度框架特别是政府规制体系与共享经济的发展分野日益显著,现行制度适宜程度日益降低,应该根据共享经济本质、特征、机制及风险分布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重大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都需要相应的制度供给,特别是要重新审视管制制度适宜性、警惕利益集团打压、避免迂回传统路径以及防止制度宽松过度。

优步(UBER)和滴滴快车等共享交通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格局与消费模式,但是,可能将产生诸多新的法律风险,比如,根据国内《道路运输条例》,私家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是违法的,出租车公司亦提出共享交通机构处在不公平竞争地位。完全契合市场需求、满足居民实际需要的共享经济模式,本质上是与法治精神的初衷贴合的,但是,又与现行法律框架相悖。

(二)共享经济引致新的委托代理问题

服务需求方和服务供给方是分别与平台建立代理关系再形成服务关系,这种以平台为中心的委托代理关系与传统的服务供给者和服务需求者直接关联的机制存在实质性差异,与传统居间服务范式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性直接导致多方交易主体的责任分担问题。涉及三方主体的法律风险有:相对人之间违法违约、第三人侵权、政策风险和不可抗力。多方市场平台对于供方具有安全的支付责任,但是,如果平台机构出现问题,供方的支付请求无法完成,需求方的资金则可能被侵占。这就是国内网络借贷P2P卷款逃跑的风险体现。2016年全年累计问题平台(特别风险预警平台)2456家,占全国P2P网贷平台6635家的37.02%。多重代理以及一对多的委托代理机制最后的问题就是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问题。

(三)共享经济可能出现新的垄断方式

在互联网时代,一个技术秉性就是自我强化的集聚效应可能导致“赢者通吃”的格局,一个细分市场中最后可能形成单一垄断或者是寡头垄断的状况。在共享经济或互联网经济中,技术优势在规模效应的支撑下可能更加凸显,甚至可以产生边际成本递减直至边际成本逼近于零的状况。同时,规模效应日益凸显的过程中,共享经济需求匹配更加高效,消费体验更友好,供给服务更有效,形成了一个自我强化的生态,而这种生态对于市场新进入者而言具有实质性的门槛或排他性,即具有垄断性,而且这种垄断具有隐蔽性,比如存在所谓的技术壁垒和市场门槛。在这个生态中,最为核心的平台一般被称为“独角兽”。在共享经济或互联网经济中讲究的是机遇优先、规模优先、流量优先,而将盈利放在了较后位置。在国内共享经济的发展中,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摩拜单车和OFO等在开始发展阶段都不惜花重金进行获客竞争,为的就是获得比对手更具优势的客户规模、规模效应和“赢者通吃”优势。

但是,当垄断者成为“独角兽”并开始占据主导优势的时候,那么就可能出现垄断者进行动态价格调整甚至差异化定价,最后使得垄断者获得超额的垄断利润。假定一个平台可以对网约车形成主导性影响,就可以采用差别定价,高峰、下雨时段大幅提高服务费用甚至超过一般出租车或其他网约车价格,这造成了定价的公允性以及消费者的公平待遇问题。在垄断体系下,共享经济平台对于交易结构和交易关系都具有决定性作用,比如网约车平台向服务供给方的支付标准和向服务需求方的收费标准都是单方向,这样就会导致平台向需求方收取高额费用再补贴给供给方的情况,可能就涉及到定价合理和公平竞争问题。

(四)共享经济难以摆脱信息安全问题

共享经济具有一定普惠性,在国内已经成为相关服务抑制下微观主体作为市场化主体参与特定产品与服务的重要渠道。比如,作为资金拥有方的居民通过互联网货币基金实现了更加市场化的所有权定价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特殊秉性,以其为支撑的共享经济存在信息不透明、虚拟账号、委托代理、系统失败等信息安全漏洞,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共享经济具有典型的零售性,涉及消费者或投资者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比如,网络贷款中存在的非法吸储、转贷、高利贷等问题,如果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那么网络贷款平台破产、人员逃跑等问题的严重性可能会大大降低,消费者利益受损亦将大大减少。最后,共享经济涉及到重大的个人隐私问题。现在诸多的共享经济平台所谓的客户发起式“征信”机制,实际涉嫌“打擦边球”作为征信机构来实施市场化征信行为,但是,一些机构又将这些信息作为商业性资源获利,实际上严重侵害了客户的隐私和征信权益。

小结与展望

在技术的支撑下,共享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新范式,将有效提高存量资源的配置效率甚至带动增量资源的配置水平,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转型中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未来其发展将更加深入,对于经济的影响亦将日益深化。未来共享经济将呈现服务科技化、科技智能化以及服务场景化的重要趋势,共享经济自身需要重点解决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连接机制稳定性以及与监管体系关系等问题。政府应积极鼓励共享经济发展,坚持包容性监管原则,构建主动长效监管机制,重在保护信息安全,注重市场公平性建设。

(一)小结

共享经济在过去几年间蓬勃发展起来,成为国内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居民消费生活提供了便利性,为资源配置有效性提供了推动力。共享经济是基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依靠信息技术、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实现信息脱域,依托多方市场平台作为新的连接机制和再中介化的力量,为多样化需求的供给提供新的匹配机制,提升闲置资源利用效率。

共享经济是一个复杂体系,主要需要闲置资源、真实需求、连接机制、信息流与正收益等核心要素,实现共享产品和服务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需求池与供给池匹配、去中介、再中介以及连接机制的贯通、信息脱域与信用约束缓释、规模经济与边际成本递减以及利基市场与长尾效应实现等核心环节,是一个开放式、多主体、技术型的资源配置体系。共享经济基于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利用新兴技术实现了信息脱域功能,依托平台建设实现需求集聚、供给集聚和连接机制建设,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甚至实现边际成本递减,实现利基市场发展,实现长尾效应和规模效应,从而实现共享经济内生自我强化的可持续运行机制。

共享经济基本覆盖了主要生活场景,以商品再分配、有形产品服务、非有形资源协作式分享以及开放协作共享等为主要业务模式。国内共享经济相对于国外而言,更加注重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基础设施功能,更加注重金融服务的共享机制,更加注重线上与线下的融合,同时,亦存在较为显著的监管规避。共享经济跨越了技术、金融与消费等多个领域的边界,使得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要求更高的制度适宜水平,并衍生出了新的委托代理问题、新的垄断方式以及信息安全等问题。

(二)共享经济的未来趋势与核心约束

1.共享经济未来发展趋势

共享经济发展时间不长,但是,作为一种以技术为支撑的资源配置新范式,已经在国内成为重要的经济要素并深刻地改变了生活与消费行为,国内大中型城市逐步进入一个“无现金”的消费时代。

一是服务科技化。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支撑下,共享经济未来的发展将更加深入,与普通大众的生活消费连接将更加紧密,未来服务供给和需求匹配将更加科技化。目前我们正处在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应用阶段,革命式的技术创新暂时尚未出现,纵观国内外信息技术发展及应用的趋势,特别是源代码开放成为一个趋势之后,信息技术及相关的技术创新仍然非常重要,但是,其重要性体现在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一种基础设施,技术自身成为一种共享的元素,市场参与主体很难通过技术形成绝对的壁垒,技术成为服务体系的核心支撑并引领服务科技化趋势。

二是服务场景化。在技术成为基础设施之后,在每个细分市场没有形成“赢者通吃”之前,市场参与者将会面临较为激烈甚至是恶性的竞争,竞争的优势在于模式创新,特别是对于供求匹配的场景模式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即使在“赢者通吃”形成新的垄断格局之后,如果“赢者”不注重维护场景和拓展场景服务,那么可能会被新的利基市场领先者侵蚀市场份额。

最后是社区虚拟化。过去基于同事、朋友、邻居等的传统社交模式的重要性将会下降,信息技术支撑下的虚拟社区在经济发展、消费体验和共享经济中的作用将日益显著,虚拟社区将会形成细分式虚拟社区,且虚拟社区动态变化。对于共享经济场景化服务体系的构建而言,社区化是其需要考虑的战略核心,需要根据虚拟社会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场景服务体系,并提高科技与服务智能化水平。

2.共享经济发展的核心约束

虽然,共享经济将会成为未来经济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并产生日益深远的影响,但是,共享经济要构建一个自我完善的发展体系,仍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

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真正分离。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目前有些业务模式实际上正在偏离共享经济的内在本质,即闲置资源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下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比如,共享单车的租赁成为一种主流模式,但是,过多的竞争者使得共享单车的使用率大大降低,同时使其变成一种重资本、重资产的业务模式,从整个社会衡量,是否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有待观察。

二是连接机制的稳定性。共享经济供求的匹配及其效率最为核心的决定因素是共享平台或其他形式的连接机制。从本质上说,共享平台是一个以信息中介为基础的多方市场平台,但是,当业务规模增大或业务范围拓展之后,很多共享平台就成为信用中介,这种情况在互联网金融的共享范式中尤为普遍。从信息中介到信用中介的转换中,共享平台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的变化,与其直接相关的共享连接机制的稳定性就会面临重大的挑战。

三是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共享经济盈利性模式需要考虑商业模式的长期可持续问题,即成本收益的可持续。国内共享经济蓬勃发展中,长尾效应、规模经济、先发优势、“赢者通吃”、“站在风口、猪都能飞”等理念深入人心,在不同的业务模式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成本收益问题,甚至长期亏损。如果一种业务模式不能解决长期的成本收益问题,那么造成的资源浪费可能比其创造的价值更多。共享经济参与主体特别是多方参与平台需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重点把握服务科技化、服务场景化的内在要求,提供与需求匹配的共享服务体系。

四是监管规避的短视化。在共享经济的发展中,技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跨越监管边界的有效支撑,比如,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监管中的行业、区域以及机构等监管效率被明显弱化,但是,部分市场参与者基于技术或其他的优势刻意规避监管,与监管当局进行“猫和老鼠”的游戏,这对于共享经济参与主体而言并不是长久之计。一旦监管机构开始实施强监管举措(可能是运动式或一刀切模式),那么共享经济发展就面临重大的监管制约。

(三)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角色

共享经济要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政府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中国的共享经济已经处于全球领先的地位,政府“包容性原则”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共享经济更好的发展,提升存量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资源配置的整体水平,政府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

一是坚持包容性监管原则。信息技术从信息产业、工业部门到消费部门的广泛运用是历史性趋势,共享经济是基于信息技术运用的创新,是重大的模式创新,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是值得呵护的重要领域。国内强调多年的普惠金融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得到了实质性提升,平等金融参与权和市场化金融收益权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实现。对于监管当局,应充分认识这一历史趋势,鼓励适当的技术、模式、业务等创新,坚持包容性监管原则,促进共享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二是实施长效主动监管机制。共享经济发展时间短、速度快、范围广,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无法适时匹配是正常的,但是,在共享经济部分领域的监管中,比如共享经济中的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一度存在弱监管甚至是无监管的状态,在出现较多监管问题后出台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更多是一个被动式的监管应对。未来需要构建一个长效的主动监管机制,提升制度适宜水平,理顺复杂的法律关系,构建公平市场环境,以有效防控共享经济的内在风险,特别是有效保护数量众多的消费者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基础,即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可能会带来更为复杂的责权结构,使得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的利益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供给者和需求者的责任边界和权益保障是监管机制建设的核心。

三是强化信息安全与信息保护。国内共享平台及其他机构对于个人信息的征集、分析及使用等存在较大的瑕疵甚至是显著的法律问题,对于消费者信息安全、信息保护特别是隐私权保护存在较显著的法律与技术瑕疵,政府应该强化监管,特别是个人征信需要有完善的法律界定和规范,否则共享经济中的信息脱域环节可能就成为一个消费者信息的“贩卖机制”。信息安全及保护问题需要着重从共享经济的特殊委托代理机制出发,防止出现“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四是坚持市场地位的公平性。共享经济顺利运行的核心在于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成本低于再生产成本,市场参与者都能分得一杯羹,具有一定的再分配效应。但是,其他市场参与者则可能面临市场地位的不公平性。比如,共享汽车的司机是自我就业,传统出租车司机仍是以单位职员作为就业主流模式,后者需要承担税收、社保以及其他负担,确实存在成本负担的差异性。传统出租车公司还承担提供一定公共服务的职能。在共享经济的金融领域,这种地位不平等性更为显著,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质是信用中介,但是,它们以信息中介为定位,从而规避了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比如资本金、风险拨备、消费者保护基金等。更重要的是,共享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能在特定领域形成新的垄断格局,亦对市场公平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共享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市场公平性出现了结构性变化,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编辑: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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