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是真不知道还是失误 关联人表示有点懵?
2018-01-16 17:33: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裕同科技:是真不知道还是失误 关联人表示有点懵?

2018年1月15日,裕同科技(002831)发布了一则更正公告。根据公告显示,公司于1月13日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披露完成后,经再次审核发现,因统计有误,导致相关披露内容有误。

具体来看,《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主要审核了三项议案,分别是《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分别为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刘波女士、刘泽辉先生、周俊祥先生、黄纲先生、胡旻先生。

值得一提的是因董事王华君先生属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的参与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参与了表决。表决结果均为全体非关联董事以 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从更正公告中可以看出,实际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其实是4名,分别是刘泽辉先生、周俊祥先生、黄纲先生、胡旻先生。因董事王华君先生属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的参与对象,吴兰兰女士、刘波女士为王华君先生的关联人,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均变更为:“全体非关联董事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同时,裕同科技在《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指出,上述三项议案已经于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且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更正后,裕同科技则表示:上述三项议案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据天天证券网了解,大部分公司章程里面对关联方的情形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即表决权回避制度,当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及非关联方的利益。

本次裕同科技在进行表决时,因为董事王华君先生属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的参与对象,故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但是,与王华君相关的吴兰兰女士、刘波女士在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却参加了议案表决。其实,自2015年张恩芳先生担任裕同科技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以来,此类相关披露内容有误的情况鲜有发生,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哪怕一个错别字,带来的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更何况是此类披露信息的错误呢?

张恩芳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金融学在职研究生,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广东元邦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法务助理;2005年至2008年任职于泓凯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任职管理部课长;2008年11月至2015年2月先后任职于本公司法务副经理、经理、总监兼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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