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与“偿一代”的比较及风险管控分析
2018-01-15 17:12: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偿二代”与“偿一代”的比较及风险管控分析

周华林 郭金龙 周小燕 张文韬

“偿一代”与“偿二代”是我国两种重要的保险监管制度,两者在框架体系、监管内容和监管要求等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均体现了保险业特定历史时期的监管要求。“偿二代”是我国保险监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从试运营到正式实施以来运行状态良好,能够有效反映我国保险市场的风险变化。然而,近年来保险市场频繁发生多起重大风险事件,考验着“偿二代”的监管功能和效率,也暴露出“偿二代”存在的部分问题和不足。保险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将资本使用效率纳入过程管控体系。监管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和稽核,加强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监测,加快推进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建设,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进一步完善“偿二代”监管体系。

一、“偿一代”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偿一代”的形成和发展

“偿一代”始建于2003年左右,主要借鉴了欧盟偿付能力Ⅰ和美国基于风险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RBC),并在应用中不断更新和发展,直到2008年左右,才真正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和报告制度、财务分析和检查制度、监管干预制度、破产救济制度五个部分。

(二)“偿一代”的主要特点

“偿一代”是一种规模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一代”主要依赖定量监测指标,侧重于资产负债评估。“偿一代”最低资本额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其他各项监管指标值的波动范围都有明确的定量取值标准,是一套定量标准体系。2008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增加了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规定。

(三)“偿一代”的不足之处

一是以规模为导向。二是不能实现提升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目标,难以加强风险摄入环节的风险防范。三是主要采用定量监管工具,缺乏定性监管以及综合评价等监管手段。四是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衍生出多种形态的新兴风险(如信用违约掉期等),其风险形态和影响等与传统风险差异较大,监管方式也不同,“偿一代”对这类风险的管控较为有限。

二、“偿二代”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偿二代”框架体系

2015年2月17日,“偿二代”开始试运营,2016年1月1日,“偿二代”正式实施,“偿二代”一期工程收官。《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以下简称《整体框架》)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整体框架》规定了“偿二代”的体系名称、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构成等内容,由制度特征、监管基础、监管要素和技术原则四个部分构成。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共包括17项文件,是对《整体框架》监管制度规定执行和落实的相关规定。

(二)“偿二代”的主要特点

“偿二代”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一是以风险为导向建立风险分层监管模型,并分层细分每一类风险;二是实行统一监管;三是适用于新兴保险市场;四是将偿付能力作为监管基础;五是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兼容;六是将宏观审慎监管纳入保险监管体系。

三、“偿二代”与“偿一代”的几个主要差别

(一)资产和负债的评估

“偿一代”和“偿二代”均按照账面价值评估资产,美国RBC也采用账面价值评估资产。“偿一代”规定“可以被保险公司任意处置的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义务的资产”均为认可资产,否则均为非认可资产。“偿二代”规定认可资产必须同时具有存在性、次级性、永续性和非强制性四个特征,将资产细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

“偿一代”采用相对保守的假设对负债进行评估,负债暗含了对部分资本的要求。从最优负债估计的比较来看,“偿二代”下的取值明显低于“偿一代”。会计准则中准备金贴现率实际反映的是部分可供出售的短期资产利率;“偿二代”中的风险利率采用终极利率平滑机制,降低了利率波动对准备金的影响。

(二)最低资本要求

“偿一代”规定按照准备金和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最低资本金。“偿二代”对各类风险进行多层细分,采用相关系数矩阵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包括量化风险、控制风险和附加资本三个部分。“偿二代”对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因而最低资本要求明显高于“偿一代”。

(三)监管评价/监管依据

“偿一代”的评价标准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保费增长率波动范围等一系列定量化指标,“偿一代”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之比,监管门槛值分为三档:100%、100%~150%、150%(最新),主要监测各类定量指标达标情况。

“偿二代”为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评价标准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等。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包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两个指标,是定量化指标;风险综合评级指标在定量监测指标的基础上,考虑了难以量化的风险的影响,是定性化指标。

四、保险市场风险及风险监测情况

(一)试运营期间

1.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

在实际资本方面,“偿二代”下实际资本普遍高于“偿一代”下的实际资本,主要是由于“偿一代”与“偿二代”认可负债的差异,“偿二代”降低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要求。

在最低资本方面,“偿一代”最低资本按照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是针对保险风险;“偿二代”最低资本为各种可量化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因而“偿二代”最低资本要求明显高于“偿一代”。

在偿付能力充足率方面,从整个市场情况来看,“偿二代”下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动并不大,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略微上升,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略微下降。

2.最低资本要求构成差异

财险公司量化风险主要是保险风险,寿险公司量化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约占量化风险的70%。在一级风险的最低资本构成中,寿险公司市场风险占比最高,财险公司保险风险占比最高,其次是信用风险。

(二)正式运营阶段

1.“偿二代”对保险市场风险监测情况

(1)2016年“偿二代”监管指标变化

随着保险业风险的不断累积,2016年财险公司、寿险公司和整个保险业各季度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持续下降,反映了“偿二代”对风险变化的敏感性。2017年保险监管加严以后,第二季度保险业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首次出现小幅反弹,寿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略有回升。

2016年,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门槛,分别受到对应的监管制裁。部分保险公司由于大规模扩张高风险业务,“偿二代”下的监管资本大幅增加,虽然其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逼近监管门槛。部分风险综合评级为A类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SARMAR)得分较高,获得了降低监管资本要求的奖励。部分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或D类的保险公司,SARMAR得分较低,被追加了监管资本要求,资金的使用成本上升。

(2)2017年“偿二代”监管指标变化

2017年上半年,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较2016年底回升;SARMAR平均得分为78.58分,较上年底略有下降;2016年第四季度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两家保险公司,两项指标再次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以上的保险公司占比为98%。保险行业风险总体可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保险公司增资情况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追加资本金、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提高偿付能力要先提高资本充足率。2015年,59家保险公司增资高达1922亿元,超过2013年和2014年的总和。2016年整个保险市场新增资本金748.54亿元,寿险公司增资488.55亿元,财险公司增资144.88亿元,再保险公司增资82.7亿元,资管公司增资28亿元,集团公司增资4.41亿元。2017年上半年,8家公司共增资95.32亿元,5家公司发布增资计划,累计拟增资88.98亿元,较2016年增资规模大幅下滑。

五、政策建议

“偿二代”弥补了“偿一代”监管中的多项不足和问题,体现了风险导向的监管特点,适应了当前保险监管要求的变化。为更好地发挥“偿二代”风险管控作用,建议我国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未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调整。

一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穿透式监管。防范部分机构和个人通过延长风险链条等方式虚增资本,提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借助保险平台扰乱市场。

二是要加强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控的主动性。通过做实资本管理规划,加强控制风险激励机制约束等多种方式,增强保险公司自身在风险管理中的主动性。

三是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检查和稽核。监管机构要在偿付能力报告等的基础上,加强现场检查以及数据稽核,通过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精准性。

四是重点强化市场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监管。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发展阶段,市场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很有可能在各个环节累积和放大,我国监管机构应重点关注这类风险的动态和发展,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五是加强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建设,完善风险监管体系。“偿二代”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力度较为有限,我国应根据国际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发展趋势,制定适合新兴市场特点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

六是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进一步完善“偿二代”制度体系,增强“偿二代”执行力。

摘自《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周华林,现就职于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郭金龙,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周小燕,现就职于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张文韬,现就职于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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