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一日祭出4张罚单,3家险企精算师被点名,浙商财险收到最大罚单
2018-01-11 22:48: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保监会一日祭出4张罚单,3家险企精算师被点名,浙商财险收到最大罚单

1月11日,保监会一连发了4张罚单,其中1张开给浙商财险,罚款金额高达202万元,并责令停止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这也是保监会近年来开出的最大罚单。

另外3张开给了3位总精算师,时任交银康联总精谢穗湘,时任长城人寿总精赵建新,时任农银人寿总精王晴,分别处罚1万元。

浙商财险因侨兴案被罚121万,一年不得开展保证保险新业务

先来看看“背锅”的浙商财险。

保监会开出的巨额罚单,自然要“师出有名”。

浙商财险被指“五宗罪”:

1. 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罚金49万元)

2.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罚金69万元)

3. 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罚金58万元)

4.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罚金25万元)

5. 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罚金1万元)

浙商财险9位负责人被处罚:

浙商财险公司:罚金121万元

时任董事长高秉学:罚金20万元

时任总经理金武:罚金12万元

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罚金20万元

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罚金6万元

时任副总经理余斌:罚金6万元

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罚金6万元

时任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夏爱明:罚金3万元

时任精算责任人罗百文:罚金3万元

时任有关负责人孙大庆:罚金5万元

刚刚拿到保监会“解禁”批文的浙商财险,怎么又被罚了?

《国际金融报》记者发现,其实,这张罚单所指的“五宗罪”是追溯的“侨兴债”违约事件。

事件回顾

2014年12月10日,侨兴集团旗下侨兴电讯和侨兴电信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备案的“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券”第一期至第七期以及“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券”第一期至第七期陆续发行,到期偿付本息总计11.46亿元。

为了符合招财宝设定的平台门槛,侨兴将浙商财险引入作为这笔债券的担保方。双方合同约定:浙商财险收取侨兴给予的保费,并承诺如果侨兴无法正常还款,浙商将启动理赔,而赔偿金额就是本金加利息的11.46亿元。

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侨兴债”违约事件爆发,巨额赔付保单由此产生。

2016年12月27日,浙商财险发布公告称,将对侨兴电信、侨兴电讯2014私募债第一、二期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开展预赔工作。第二天,首批赔付款3.66亿元到账;2017年1月24日,11.46亿元侨兴债全部到期,浙商财险再次公告称,在此前已预赔付3.66亿元基础上,将对剩余已到期本息合计7.8亿元侨兴债进行分期预赔。

“侨兴债”的这笔赔付直接反映在了浙商财险2016年年度报告中。

数据显示,2016年浙商财险净利润由盈转亏,净利润下滑至-6.49亿元。其中,仅保证保险一个险种承保亏损额度就达到3.68亿元。根据中保协网站上披露的70家非上市财险公司2016年年报,浙商财险毫无悬念成为“亏损王”。

除此之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96.16%,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44.88%,出现大幅下降。对此,浙商财险解释说,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化原因是:业务亏损,赔付增加,2016年首次计提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此后,该公司偿付能力持续“告急”。

在这张巨额罚单中,保监会指出:

● 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 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

● 2017年3月,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接报案处理,但延迟至4月10日才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4笔赔案立案金额合计2.95亿元。

“无论是时间还是涉及产品和金额都与‘侨兴债’违约事件吻合。”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与此同时,一位知情人士也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证实了上述猜测。

保监会的这张罚单对浙商财险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2017年10月30日,浙商财险完成增资,注册资本金变更为30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从第二季度的90.79%猛升至328.34%;12月21日,保监会解除对浙商财险实施的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及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

“亏损王”浙商财险正打算满血复活,却遭受当头一棒!

“浙商财险净利润亏损可能进一步扩大。”上述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截至第三季度末,浙商财险净利润亏损已达3.87亿元。

因产品不合规,三险企总精算师收监管罚单

再来看看另外3张罚单。3位总精算师,时任交银康联总精谢穗湘,时任长城人寿总精赵建新,时任农银人寿总精王晴,分别被处罚1万元。

其实,这3张罚单早有“预告”。

2017年11月,保监会发布3张监管函。因交银康联、长城人寿和农银人寿备案产品变相突破了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三家公司被禁止6个月内申报新产品。

具体地,交银康联人寿报送备案的“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产品在计算现金价值时直接使用客户所交保费按不同退保年度设置不同的预定单利利率计算,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

长城人寿报送备案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产品在计算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

农银人寿向保监会报送备案的“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产品在计算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

记者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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