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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自银监会对广发银行开出7.22亿罚单后,浙商财险也因保证保险业务接到保监会的罚单。1月11日晚间,保监会官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50号)称,浙商财险因在承保“侨兴债”保证保险业务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等原因被罚121万元,与此同时,公司还被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相关责任人高秉学、余斌、罗小玲等9名相关负责人被罚合计81万元,处罚额累计202万元,是2017年最大一笔罚单。
保监会表示,经查,浙商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保监会称,时任总经理金武,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组长,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时任总经理金武,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组长,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1.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2.超时限延迟立案。2017年3月,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接报案处理,但延迟至4月10日才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4笔赔案立案金额合计2.95亿元。
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副总经理余斌,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夏爱明,对上述调整估损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精算责任人罗百文,对上述删除数据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副总经理余斌,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夏爱明,对上述超时限延迟立案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有关负责人孙大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针对上述行为,保监会对公司罚款累计121万,公司高管金武、施雪忠、龚昀、高秉学、余斌、罗小玲、夏爱明、罗百文、孙大庆分别被处以累计12万、20万、6万、20万、6万、 6万、3万、3万以及5万元的罚款,累计罚款金额202万元。与此同时,浙商财险被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时任浙商财险总经理金武被撤销其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