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从债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债券交易的业务规范以及债券交易的加杠杆规模限定三个方面对债券交易业务作出了详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302号文件,今天(1月11日),深圳证监局向管辖区的资管机构下发了《关于规范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通知着重强调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交易均应在指定交易平台线上达成并签署相关交易合同和主协议,同时还明确了市场参与者对于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由其购回的债券交易,应通过买断式回购交易达成,按照相应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风控指标,统一管理。
蓝鲸财经了解到,其他各地证监局也出台了配套规定,细化债券交易业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细化合规风控管理要求。各类债券交易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部门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下设二级部门的,应当授权明确,纳入部门统一管理,不得以“团队制”代替部门管理。
二、强化人员、用印管理及交易监控。在职人员名单、权限以及公司中后台部门债券交易核对专岗人员的联系方式应当在本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离职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三、严管债券代持行为,建立交易对手方白名单和额度管理制度,并由中后台部门设置专岗负责每个交易日日终核对交易明细及与对手方的回购(返售)或远期交易安排,要求逆回购方对回购标的券、交易对手方等风险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公司自营业务或资管产品投资约定的资质要求。
《通知》中再次重申了针对市场参与者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相互租借账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等,并且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各证券基金公司现有制度体系、岗位设置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自查整改并提交报告。
通知内容如下:
一:各公司应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统一管理,强化合规风控作用,建立有效监督制衡机制
(一)各类债券交易的合规管理、风除担制、清其交收、财务核其等中后台部门应当集中统一管埋,并通过信患技术等手段全面掌握、检测各类债券交易行为,及时有效防范风险。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下设二级部门的,应当授权明确,纳入部门统一策理,不得以“团队制”替代部门管理。
(二)债券有关业务应当按照经纪,自菅、承销、资管、投资顾问等业务类型分开办理,并在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风險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应当专人负责、相互监督,禁止岗位兼任或者混合操作。
(三)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各类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人员和业务环节。公司应当有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下设二级部门应当有兼职合规人员,并明确其合规管理要求及责任。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与公司总部异地办公的,公司总部应当派驻合规人员,并通过增加合规检査和稽核审计次数等手段加强管控。
(四)加强债券交易风除监測监控。公司应当具各专门风险控制系统对各类债券交易实施集中监控。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各类债券交易,应当納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的评估监控,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定向资策计划等“一对一”产品,应当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涉及债券交易的,应当 建立健全相应合规与风控制度,应当对自营、资管账户及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账户之间的交易实族有效监控,防范利益输送、冲突和风险传导。
二、各公司应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 强化关键环节管控
(一)加强用印管理。签订债券交易协议应当使用公司公章或者经公司书面明确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集中存档。
(二)建立完善债券投资交易管理系统。所有债券交易均 应当纳入系统管理,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规模、杠杆、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措标,实现阙值控制和全程留痕,并向中后台部门开放管理和检测权限。
(三)完善交易度控。公司应当主动建立多指标、差异化的债券交易价格和利率的比较基准体系,避免过度依赖单一比较基准。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债券现券交易价格偏离比较基准超过1%或者回购利率偏离比较基准超过50个基点 (BP)的,应当向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并作出合理说明(公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债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系统开展债券交易询价等活动,其工作邮件,通话记录、即时通讯信息等应当监测留痕, 并接受合规部门监督检査,严禁债券交易人员使用个人的邮箱、 社交网络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交易询价等活动。
(四)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执业资格。在职人员名单、权限以及公司中后台部门债券交易核对专岗人员的联系方式应当在本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祐公示,离职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市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速延发放,遂延周期不少于2年。
三、各公司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各项制度规则,规范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和债券远期等各类交易。不得违反规定在债券交易场所和系统以外开展线下债券现券、债券回购或债券远期等各类交易,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且事先向证监会机构部报备的除外
(一)各类交易的双方均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协议。严禁任何形式的"抽届协议" 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二)建立交易对手方白名单和额度管理制度,并由中后 台部门设置专岗负责每个交易日日终核对交易明细及与对手方的回购(返售)或近斯交易安排(如有)。
(三)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 要求将交易纳入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
(四)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退售,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策由其购旧等债券交易,均属于买断式回购,但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中购、代缴款交易除外。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当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以此计第相应风险资本准备、表内外资产总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并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 标控制。
(五)进回购方对回购标的券、交易对手方等风险管理要求不得化于公司自當业务或资管产品投资约定的资质要求。
四、各公司及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各类债券交易业务
(一)不得私下或在表外开展债券交易。
(二)按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以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替代书面合同。
(三)不得指定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作力交易对手方开展债券旧购交易。
(四)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 或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五)不得通过任何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控市场、规避监管,或者为规避监管提供服务、便利。
五、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各类债券交易。 我局将加强日常监,如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债券交易行为,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有关公司和人员责任。
各公司现有制度体系、岗位设置等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应当开展自査自纠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査整改并提交报告。目前尚未了结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并应当在2038年1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入表规范,同时向我局报告;因入表造成公司相关交易规摸、杠杆、集中度等指标不达标的,一年之内予以豁免,但不得继续扩大规模。2018年12月31曰后新发生违反本通知要求行为的, 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注暂停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合规负贵人及总经理的贵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