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华为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宣判,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第二庭宣布,被告三星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侵害华为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号专利权的行为。
华为相关人士表示,此案的积极意义在于不仅判决三星停止侵权,还给出了一个通讯标准专利对手机行业的收费标准,对业内具有参考意义。
这起案件始于华为2016年起诉三星侵犯其两项专利,该两项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其中201110269715.3号“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于2007年4月申请,并于2015年7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201010137731.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于2010年3月申请,优先权2009.12,并于2014年6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法院判决认为,这起诉讼案的关键点有二,一个是未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是何方过错,另一个是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三星是否构成以上两项专利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两家公司谈判良久,但是三星存在拖延时间消极对待的行为,比如要求华为将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授权给三星,华为要求仲裁时,三星拒不接受,三星没有促成达成协议的意愿。华为则没有明显过错,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但及时澄清,未违反FRAND原则。
就第二个问题,三星辩称华为已将专利权交叉授权给高通,三星使用高通产品已获得相关专利使用权,但法庭认为华为并未将4G、LTE专利授权给高通,三星侵犯了华为的相关专利权。
通讯行业的标准专利基本无法绕开,有标准专利权的公司往往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规避彼此诉讼,华为和三星作为通讯行业的主要玩家,很早就展开过谈判,不过从诉讼看,谈判过程并不顺利。
这次法院审理判决三星败诉,但并没有赔偿金额,就是考虑到标准专利的特殊性,是希望促使双方继续谈判达成协议,而谈判展开也将对华为有利许多。这个判决有很多倾向性,比如认为三星在谈判中太过消极,是过错方,比如认为华为和三星在通讯领域的标准专利实力相当,在中国华为实力还要高于三星,但三星对华为的专利授权使用费是华为许可给三星的三倍,意味着华为还有很大涨价空间。
此外法庭还给出一个标准必要专利在手机行业的总收费标准,比如3G手机累计许可费率为5%,4G的累计许可费率为6%-8%,拥有专利权的公司可以按照自家公司在总专利中的占比收费。比如华为在3G通讯标准中的专利权占比为5%,4G中的占比为10%。法庭还认为4G专利的收费,应按4G手机和3G手机的差价作为费率基础,这是4G的贡献,而不能按4G手机整机售价。
由于涉及行业机密,涉及许可费率时,法庭多次用X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