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跨区经营合规性释疑 政策前瞻“引路”行业发展
2018-01-11 10:53: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互联网保险跨区经营合规性释疑 政策前瞻“引路”行业发展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李意安 上海报道 近日,微保和蚂蚁金服被质疑违规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开展互联网保险代理业务的新闻报道,将两家机构推至风口浪尖,也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进程拉入公众视野中。

该报道称:“微保经营不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要求的一般规则。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明显属于违规。”而蚂蚁金服因经营模式相类也被卷入争议。

对此,微保及蚂蚁金服保险相关负责人先后通过媒体表态称,经保监会批准,可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微保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一致,相关备案手续符合监管规定。

互联网保险之所以展现出蓬勃的生命力,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因为互联网的赋能,行业发展在相当程度上突破了空间的局限。一接近监管人士接受经济观察网采访时评论认为:“监管制定规则的初心一方面是为了防范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合规性释疑

公开资料显示,微保和蚂蚁保险均持有保险代理牌照,分别为微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微民保险代理”)及杭州保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保进保险代理”)。经济观察网查询微民保险代理的业务许可证及保监会对保进保险代理的业务批复发现,其经营区域范围分别是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

上述质疑声音认为,作为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微保要在深圳市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必须先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仅限该分支机构所在区域。

关于保险代理公司业务经营区域的最新规定,主要是保监会2015年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下称“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及同年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次“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根据相应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保险代理机构加起来超过2000家,而其中只有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才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条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代理机构,相关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适用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

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中载明,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作为互联网平台均采用互联网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微保和蚂蚁保险显然应该适用于该规定。”微保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代理公司在为某保险公司的某一险种进行互联网保险代理时,理论而言不限于代理公司在这些区域是否有分支机构,但前提是要进行互联网代理业务,也不能超过保险公司取得业务资格的区域范围。保险公司是最后承担保险责任的,是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并且互联网的特点本身就是无地域时空限制,以此减少保险公司的成本,相信保监会之所以颁布这样一个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也是基于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身的特点来进行规定的。”

与微保合作其上线首款百万医疗险的泰康在线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王道南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泰康在线是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双方均具有全国经营的牌照,双方合作的保险产品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互联网销售的,并且对上线的产品都有按照监管规定进行网销备案和信息披露,符合监管规定。

互联网保险监管路径

事实上,早在互联网保险业态产生的早期,中国保监会就已关注到互联网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并开始着手研究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监管路径。

从1997年底,中国第一个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内部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专业中文网站“互联网保险公司信息网”诞生至今,互联网保险的形态已经包括保险公司直销官网/移动APP、互联网企业电商网站如淘宝、专业第三方互联网保险机构例如慧择、互联网保险公司例如众安等。互联网巨头的流量加持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进程增加了新的变量。

截至2017 年6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而根据中保协数据,截至2016年底,共有124家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比增长12.73%,保险行业有76%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不同方式发展互联网保险。主体数量上升的同时,互联网保费也快速提升,从2012年的111亿元增长至2016年的2347亿元,渗透率从0.7%升至7.4%,而发展至2017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渗透率已达5.4%。

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为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机构如何健康的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制定指引。

随着互联网保险大趋势的发展,市场越来越多的主体进入,除了各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之外,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大量的资本亦对这一领域产生了浓厚兴趣,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纷纷尝试试水互联网保险。

行业渐趋繁荣之际,监管亦需要与时俱进。

2015年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参与者从“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到“第三方平台”都做了详细的定位,从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监管相关负责人在该办法的出台之际曾坦言,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了该办法。“其主要遵循原则包括:一是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发展与规范并重,在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的同时,开展适度监管,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二是切实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结合互联网保险自主交易的特点,强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务,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三是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具有一致性。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性,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适当延伸和细化。四是强化市场退出管理。根据‘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的,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该《办法》出台三年以来,针对此后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保监会也一直在陆续出台监管政策,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行业风险防范能力。

2016年、2017年保监会出台的监管政策

“中国保监会一直以来鼓励各市场主体在加强风险管控、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互联网保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带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监管近几年有序推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先后出台一系列指导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为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引,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水平进一步提升。”上述接近监管的资深保险从业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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