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正是湖泊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在治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湖泊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综合治理。
本报记者 曹方超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
“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优质环境是我国生态文明战略部署的重点组成,而加强河湖水污染的治理更是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关键举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副巡视员、研究员周宏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湖长制是河长制的具体化
河湖水系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保护江河湖泊不仅事关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更与老百姓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为切实加强河湖污染治理,确保河水管理难题有效化解,2016年底,我国正式施行“河长制”,开启了河湖治理的新篇章。
据水利部部长陈雷公开介绍,河长制实施的一年多来,省市县乡四级工作共有30多万名河长上岗履职,河湖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河湖管护责任更加明确,很多河湖实现了从“没人管”到“有人管”、从“多头管”到“统一管”、从“管不住”到“管得好”的转变,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受到人民群众好评。
而此次湖长制的实施正是对河长制的具体化,是为湖泊治理量身定制保障措施。
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现有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2865个,总面积7.8万平方公里,淡水资源量约占全国水资源量的8.5%。这些天然湖泊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等问题突出,湖泊功能严重退化。
据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在《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6年全国118个重要湖泊监测评价的结果显示,总体水质为I-II I类的比例为23.7%,IV-V类的比例为58.5%,劣V类的比例是17.8%,情况不容乐观。
为此,如何有效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则是当前亟须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
坚持问题导向 制定“一湖一策”
那么,同为江河水系的组成部分,湖泊与河流的治理方式是否相同?湖泊水污染又具有哪些特殊性?
对此,周宏春表示,与河流相比,湖泊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生态平衡易受到自然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更容易发生水质污染、水体富营养化,在被污染后也更难修复。同时,与河流不同,湖泊主要作为供水的主要来源,因此与老百姓的健康联系更加直接,治理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更为突出。
而对于湖泊保护的复杂性,陈雷还曾公开指出,湖泊一般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湖泊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难以确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困难;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如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加之不同湖泊差异明显,必须因地制宜、因湖施策,统筹做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湖泊,跨省级行政区域且在本辖区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市地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同时,湖泊所在的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
关于湖长的职责,周学文在发布会上介绍,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
而在周宏春看来,如何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正是湖泊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在治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湖泊的特点、水流流动情况以及污染的来源和种类,有针对性地实施综合治理。”周宏春说。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将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周学文对此解释道,当损害发生的时候,不管这个湖长还在不在这个地方任职,不管他调到哪儿去了,都要追究时任湖泊湖长的责任。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周宏春认为,在强调湖泊治理特殊性的同时,湖长制还须充分借鉴河长制初获成效的宝贵经验推进落实。
据周学文介绍,河长制的关键是“见行动”。除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外,全国大多数河湖都在险要位置竖立了河长公示牌,标明河流的基本情况、治理目标、河长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为此,《指导意见》也明确将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