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联合介绍了这个新税种实施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记者获悉,虽然距4月1日环保税首个申报期还将近3个月,但目前各项征管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环保意义大于财政意义
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环保税法按照制度平移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换。“环保税的立法宗旨和功能定位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征环保税的环保意义大于财政意义。”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
开征环保税,将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落实排污者责任。
王建凡表示,一方面,环保税的法律效力更高、征管机制更加严格,可以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排污企业环保意识,倒逼其治污减排。
另一方面,环保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并对降低排污浓度的企业给予减税优惠,这一机制可以有效调动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
“总的来说,开征环保税有利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生化,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王建凡说。
配套法规政策基本完善
环保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收费与征管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需要在政策和征管上积极做好准备工作,确保税法平稳顺利实施。
2017年12月2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与环保税法同步施行。“实施条例在环保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更好地适应环保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王建凡表示。
环保税法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区、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多项配套政策措施也已制定出台。在明确环保税收入归属方面,国务院决定,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原排污费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1:9分成,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将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保投入。”王建凡说。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夏祖义介绍,环保部已发布公告,明确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造纸、钢铁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以及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采矿业、制造业等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此外,税务总局会同海洋局印发《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明确了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作业等活动排放应税污染物申报缴纳环保税的具体办法。
王建凡介绍,为做好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衔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停止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各地要按规定做好排污费清欠工作。”他说。
部门协作保障平稳实施
环保税特点鲜明,专业性较强,与其他税种相比,税务部门无法单独依靠直接查账征税,必须依靠环保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协助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要密切协作,根据税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要求,要努力健全‘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新征管机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说,环保税虽然规模不大,但制度转换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征管准备工作必须要细之又细,实之又细,才能确保税制平稳顺利实施。
据悉,去年7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跨部门联合布置五大类近二十项实施准备工作,抓早抓细抓实。
此外,为落实税法要求,税务总局与环保部签署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率先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为各级地方税务、环保部门开展合作提供了示范。目前,两部门合作进展顺利,配合密切。各地也普遍成立环保税征管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的跨部门征管协作机制。
蔡自力透露,目前,各地环保部门已完成全部历史涉税数据向地税部门移交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已据此初步识别和确认环保税纳税人33万户,并初步建立了环保税税源数据库。
依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2018年4月1日至15日是环保税首个征期。蔡自力表示,税务部门要确保及时全面准确申报,特别是做好网上申报等纳税服务工作,保障我国第一部绿色税法顺利实施,税制平稳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