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百万亿资管产品开征增值税,投资者收益下降不可避免
2018-01-07 10:44:00 来源:搜狐财经

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时代即将开启。

虽然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文件明确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但是业界普遍预计,金融行业全面实现营改增后,这一部分税负会全部或者大部分转嫁到投资者身上。也就是说,今后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信托、基金等各类资管产品时,资产管理人最后给您的收益,都会扣除他们作为管理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资管产品的收益率面临下降几乎不可避免。

国泰君安固定收益分析师覃汉分析认为,资管行业整体税负抬升,实际收益面临下滑。在过去的营业税制下,资管产品纳税主体通常不清晰,大多处于税收征管真空地带,没有缴过营业税。但增值税开征后,资管产品整体税收成本抬升,按机构自营收益率5%计算,则增值税成本在16Bp左右,投资综合回报率有一定下降。

一波三折,征管政策渐明

说起资管产品增值税,不得不说一下它一波三折的开征历史。这一过程中,资管行业反复挣扎,想争取更为优惠的税率和征管政策,多方博弈之下,相关法规不断完善,开征时间更是推迟了一年零八个月。

2016年3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宣布了税制改革领域营改增在所有行业全面铺开,这也是资管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总纲,此后2016年财税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补充文件,对这一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资管行业增值税的征管规定也逐步清晰。

2016年的36号文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6%,从当年5月1日开始执行。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税,金融商品转让要缴纳增值税,但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时免税。

但是资管行业增值税并没能按期开征,2个月后的70号文进一步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范围。

2016年底发布的140号文,规范了资管行业增值税的缴纳。文件明确了“保本收益”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持有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追缴增值税,追溯至2016年5月1日。

2017年1月发布的2号文在内容上没有新增,但将资管行业增值税起征日期延迟到了2017年7月1日,并取消了140号文对于追缴的规定,已缴纳增值税的日后可抵扣。2017年6月30日在资管行业增值税起征前夜,56号文又将起征日期推迟到2018年1月1日,此外明确了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又发布90号文,明确了资产成本价的计算方法,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或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至此,两次推迟征收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终于开征,并在一系列文件中确定了资管产品增值税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适用3%税率与简易计税方法;对于资管产品而言,主要是收到的利息收入与金融商品转让带来的价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征税原则。

投资者收益下降不可避免

几番博弈之后,资管产品增值税最终开征,因征管方式变化、税负增加造成的投资收益下降仍然不可避免。

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原应缴纳5%的营业税,但是由于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复杂且分散,法规上也没有明确的扣缴义务人,实际操作中资管产品也就没有上缴营业税。

本次资管行业营改增,规定了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纳税主体,从财税部门的角度降低了征管难度、避免了税收流失。事实上,由于在资管链条上,管理人实质上是“代客理财”,收益的大头是被投资者拿走的,最终的税负肯定会被转嫁到投资者身上。于是,资管行业增值税看似管理人缴纳,最终转嫁给投资者不可避免。

而且,已经有券商资管私募信托刚刚公告了,收益或下降。

2017年12月28日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发布公告称,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旗下所管理的公募基金及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而这些税款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

2017年12月25日,中江信托在官网发布公告,“受56号文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影响,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公司管理的存续及新增信托产品各受益人及参与方的信托利益金额及交易价款等可能因税费缴纳而下降,届时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以保本产品为例,一个保本产品的预期收益为5%,征收3%的增值税,相当于打九七折,扣税后收益为4.85%。

北京中瀚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则告诉华夏新财富君,税法规定资管产品的纳税人是资产管理人,但是随着资金的转移,管理人和委托人又可能将税负转嫁给资金使用者。

公募基金避税优势进一步凸显

资管产品增值税最后需要传导给投资人的背景下,这时,税法规定中享受优惠的公募基金优势开始凸显。

多家机构的研报纷纷指出公募基金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的优势。

海通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首席宏观债券分析师姜超分析认为,银行、券商、保险自营机构根据底层资产缴纳6%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公募基金和其他资管产品税率根据56号文的规定改为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征收,进项税不可抵扣,因为金融产品的进项税抵扣很少,从可抵扣的6%变为简易计税办法下的3%,相比起来是降低了税率;此外,36号文给予了公募基金特殊的优惠,买卖债券和股票时的差价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其他资管类机构利息收入和买卖价差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现有增值税规定下,公募基金有明显的税收优势,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资金走定制基金的途径来避免征税。

相比公募基金的税收优势,通道类资管产品受冲击程度可谓猛烈。覃汉在其研报中分析认为,通道类资管产品一般原始权益人是银行,底层资产是信贷资产,通道工具往往是信托、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管理人仅收取微薄的通道费用(一般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甚至万分之五)。但在增值税新规下,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通道机构作为纳税主体需要代银行缴纳增值税,而无法获得抵扣,按底层资产的贷款利息6.5%来计算,利息收入需缴纳6%的增值税,则资管机构需缴纳2.2‰的增值税,但实际上,很多券商、基金子公司的通道费才不到2‰,税收成本上升对通道机构冲击明显。

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则会面临更大税负压力,现行政策下资金每增加一层嵌套(流转一次)就需要缴纳一次增值税,导致实际税负进一步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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