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慧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在北京等9个省区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为调动试点省份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省区市分布在东中西部,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跨省水电站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我国基本国情水情。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该省规模以上用水户年减少抽采地下水0.37亿立方米,100多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抽采地下水改为取用地表水;钢铁企业加大节水投入,配备污水处理和水循环利用设施,将处理后的中水循环使用;一些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取用水量下降30%以上。改革试点没有增加一般工商业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此次选择9个省区市扩大改革试点。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4个省区市位于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5个省份,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典型代表性。
据悉,扩大改革试点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税费平移。实施水资源费改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二是注重调控。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通过设置差别税额、依法加强征管,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三是适当授权。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状况,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额等管理权,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地方积极性。四是分步推进。在河北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有代表性的地区扩大试点,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后择机在全国推开。
此次扩大试点比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有关政策,主要内容是:与水法相衔接,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同时明确了6项减免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