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培科:不能将“闪崩”与投资者教育划等号
2017-07-17 19:07:00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 苏培科(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在港股部分老千股“闪崩”之后,A股市场部分股票也频繁出现了 “闪崩”现象,唯一的差别在于港股是快速跌去90%以上,而A股所谓的“闪崩”无非是快速跌停10%。这种毫无征兆的异常暴跌行为,让市场和投资者没有任何的处置机会。先不论这种闪崩究竟是何原因导致,其对投资者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但近期,有媒体报道认为,“闪崩”也是一场投资者教育,只有真正吃过亏 ,才会提高警惕,才会对价值投资有更深刻的理解。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认为决不能把闪崩与投资者教育划等号,股价的异常调整应该追究原因,如果闪崩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要找到相应的赔偿主体,否则股票市场就会让丛林法则主导,保护投资者利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闪崩不是正常的股价调整行为,闪崩的特点是突发性,毫无征兆,大多数投资者不可能提前知情,但闪崩绝不是无缘无故的暴跌,背后一定有原因,比如临时被调查、核心高管出现变故、财务数据造假被揭露后突然恶化、有重大未披露事项、出现突发性事件或者被庄家主力人为做空等。如果事后能够查到这些具体的原因,就应该根据情况区分对待。比如,地震、海啸等天灾人祸对上市公司造成致命影响的,那并非人为因素造成,也难以避免。但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变故,导致股价出现闪崩的,就必须追究责任主体进行投资者赔偿,而非用投资者教育来混淆视听。

  投资者购买股票通常并不能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状况,信息披露再完善也很难从公开信息发现上市公司的重大瑕疵,尤其在审计、会计、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层层过滤之下,低级错误一般比较少。但是,一些公司为了撑市值和装扮公众公司形象,采取各种隐蔽手段,从外部一般是很难发现的,只有问题很难再包住时才会突然暴露,也会造成市场的闪崩。类似这些人为因素造成的暴跌行为,必须要赔偿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核心控制人和中介机构都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上市公司的质量才会提高,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和内部治理能力才能提升。用投资者教育来模糊处理,是对投资者重大的伤害。虽然市场讲求的是买者自负的原则,但这个市场里提供的标的质量都应该过关,如果是次品和毒品就应该清理出局,而非放在市场里贻害投资者。因为,如果一个市场没有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投资者赔偿制度不健全,违规成本过低,这个市场必然乱象丛生,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也会扭曲。

  从另一方面来看,投资者“踩雷”其实是很不幸的,进入市场不论投资还是投机,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利,而不会故意为了“踩雷”,除非是一些刀口舔血的投机者,比如在退市前夕和跌停板上买股票的人。当然,这些仅是少数人,这些极度冒险者的利益应该买者自负。但如果上市公司IPO目的不纯,带病上市,股价骤然暴跌,市值大幅缩水,这绝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监管部门就要有所作为,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负责。

  其实,投资者教育绝不是让投资者去撞了南墙才回头,而应该是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充分信息披露,全面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完善法律法规,让投资者熟悉掌握市场规则和维权手段,只有这样的投资者教育才能深入人心,否则就会像“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教育口号一样空洞。(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苏培科,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境内外多家主流财经媒体的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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