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老鼠仓”须提高违法成本
2017-07-12 06:45:00 来源:搜狐财经

  炜言大义

  本报记者 张炜

  日前,证监会通报了近年“老鼠仓”执法情况。统计显示,自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 “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作出有罪刑事判决,证监会已经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老鼠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即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老鼠仓”案近年来高发多发,违法成交金额动辄高达数亿元。最新披露的一个案件是,工银瑞信交易室副总监胡某某因 “老鼠仓”,动用资金1700万元交易104只股票共113次,累计交易金额达10亿元,非法获利4200万元。

  应该说,“捕鼠”利器在近年明显发挥了作用。特别是充分依托运用大数据监控技术,致使“老鼠仓”较容易暴露。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跟踪拟合、回溯重演,市场监察部门精准锁定了一批可疑账户跟随资管产品先买先卖、同进同出的异常交易线索。与此同时,在密切监控公募基金产品趋同交易的同时,对私募产品、券商资管、专户理财、信托计划、保险投资等各类账户伴生的趋同交易组织案件调查。

  “老鼠仓”越来越容易暴露的风险性,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十分清楚的。然而,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伴生性与顽固性,尤其在违法成本仍较低的市场中,“老鼠仓”还是“前赴后继”。遏制“老鼠仓”横行,首先应考虑提高罚金。

  按《刑法修正案(七)》,对“老鼠仓”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从以往的案件处罚来看,对于较为严重的 “老鼠仓”案,相关违法犯罪者大多被“没一罚一”。这与近年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有的违法者被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三倍罚款乃至顶格罚款相比有差距。例如,轰动一时的“马乐案”违法成交金额达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最终马乐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91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12万余元。2016年1月公布的陈某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涉及买卖股票87只,成交金额达18亿余元,非法获利达2826万余元,为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该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8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826.06万元。此外,对“老鼠仓”的刑事追责较多为处以缓刑,是目前市场反映打击力度不够的另一个方面,也直接导致了违法成本低。

  “老鼠仓”的发生不是个人问题,还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管理缺失有很大关系。有的基金公司接连被查出“老鼠仓”案,有的“窝案”频发,甚至同一岗位前后任工作人员先后涉案,严重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以工银瑞信为例,两年内曝出两起“老鼠仓”案。原工银瑞信基金经理王勇去年6月因“老鼠仓”非法获利250万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50万元。更有的保险公司,两年内曝出4起“老鼠仓”案,累计涉案金额约27亿元。显然,对于“老鼠仓”的处罚,还应该加大力度追究相关金融机构的责任,从而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

  证监会此次表示,将推动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追责等方式加大违法成本,切断利益输送暗道。可以相信,随着违法成本低的状况得到改变,“老鼠仓”滋生蔓延的势头有望被遏制。若相关法律的完善可对“老鼠仓”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权益将得到更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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