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泰来北京再提诉讼 永安行:其目的是阻止永安行上市
2017-06-27 21:11:00 来源:搜狐财经

  6月27日消息,江苏先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顾泰来顾泰来在京召开“单车可以共享,专利不可共用”共享单车法律问题新闻发布会,并宣称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起诉永安行。对此永安行今日声明表示:有充分法律和事实依据证明,顾泰来先生先后在三地向永安行提起诉讼,涉嫌滥诉,是对处在上市静默期的永安行的纠缠,其目的是阻止永安行上市。

  此前,顾泰来于4月17日和4月18日分别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永安行侵犯其技术专利权。 6月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顾泰来败诉。(彭丽慧)

  以下为声明原文:

  永安行关于顾泰来再次起诉专利侵权的严正声明

  6月26日,美籍华人、曾在苏州和南京起诉永安行专利侵权并被苏州中院一审宣判败诉的顾泰来先生,在京召开“单车可以共享,专利不可共用”共享单车法律问题新闻发布会,并宣称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起诉永安行。针对此举,我公司特以严正声明:有充分法律和事实依据证明,顾泰来先生先后在三地向永安行提起诉讼,涉嫌滥诉,是对处在上市静默期的永安行的纠缠,其目的是阻止永安行上市。

  关于永安行遭受顾泰来专利诉讼的过程,罗列如下:

  2017年4月14日,永安行通过证监会审核并获得上市发行批文。

  2017年4月17日,顾泰来以永安行侵犯其持有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18日,顾泰来以相同的专利、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20日,顾泰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请求:“一、将支付维权成本10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维权成本1万元。二、因永安公司侵权地较多,对其侵权相关证据需要进一步全面调查取证,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2017年4月21日,永安行收到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

  2017年4月22日,永安行收到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

  2017年4月24日,顾泰来一方面告知法院因证据不足需要撤诉,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大肆炒作永安行侵犯其专利,带病上市。

  2017年4月28日,顾泰来向中纪委举报证监会,要求暂停永安行上市。

  2017年5月3日, 再次通过媒体大肆炒作,要求证监会暂停永安行上市。

  2017年5月5日, 迫于舆论压力,永安行暂缓上市路演。

  2017年5月5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听证,顾泰来及其代理律师未出庭。

  2017年5月1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撤诉事由进行听证,顾泰来及永安行的代理律师均出庭并各自陈述,顾泰来的代理律师承认撤诉是因为“之前提交的证据缺乏系统性”,“起诉时候的证据不完善”,“需要继续补充证据”,“是否在南京撤诉这要看后续的证据收集情况“。公司表示了坚定的立场,认为“原告是以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工具行阻挠被告首次公开发行之实,因此坚决反对原告的撤诉请求”。

  2017年5月1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见附件),内容摘要如下: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本案中永安公司辩称经对比被控侵权行为不能成立、且已举证表明相关起诉已对其实际运营造成重大影响而坚决不同意顾泰来撤诉,其态度和理由应予考量。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利益,同时也承担界定侵权行为、明晰行为边界的定纷止争之用。本案中尽管顾泰来提出需进一步搜集证据而撤诉,但其在南京中院仍依据相同的专利权、以相同的被告和相同的诉讼请求进行诉讼,双方涉案实体争议仍然存在、诉讼影响未消。基于上述事由,本院认为有必要继续审理本案,故针对顾泰来的撤诉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许原告顾泰来撤诉。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17年5月1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顾泰来和永安行发出开庭传票,要求“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场所”。

  2017年5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顾泰来并未应诉,判决书描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缺席审理。

  2017年6月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顾泰来起诉永安行侵害其发明专利一案,正式作出判决,法庭宣读了民事判决书。判定永安行的共享单车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涉侵权,驳回原告顾泰来的诉讼请求。判决书摘要如下:

  “有固定桩的公共自行车其借车、还车均通过固定在地面的固定桩进行操作,自行车在未使用状态时均停放在固定桩内并与之相连,无法实现无固定取还点限制、任何地点即可就近取车、就地还车,与涉案专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不同。

  鉴于被诉的共享单车系统及公共自行车系统均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亦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顾泰来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证据证明被诉的无桩共享单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有桩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使用了被诉专利,依据被告永安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前述被诉租赁运营管理系统均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泰来的诉讼请求。”

  由上述事实不难看出,顾泰来先生选择在永安行发行上市的关键时点,频频动作,在苏州起诉后又撤诉,又在南京重复起诉,派专人到保荐机构、律师机构、证监会等单位投诉、举报,连续不断进行媒体报道,意图终止永安行上市。考虑到永安行的共享单车规模远小于摩拜、ofo等,顾泰来先生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专利维权的常理。另外,其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不充分(其代理律师在5月5日庭审听证中已经确认),根本没有提供我公司侵权的任何实质证据和比对。通过顾泰来立案本身及随后的行为,其利用法院诉讼程序达到阻扰我公司上市的目的昭然若揭。同时,顾泰来先生不断重复起诉、撤诉、修改诉讼金额,向媒体表达对司法部门的怀疑和不满,全无对神圣法律的敬畏之心。如果此举被频繁效仿,将严重阻碍中国科技实体型企业的上市之路。

  永安行作为国内最早涉及公共出行领域的企业,一贯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我公司目前的被授权专利数量,在所有共享单车企业中名列前茅。永安行坚信法律会证明自身清白,同时将保留对别有用心损害我司商誉和恶意阻挠我司正常发展的个人及机构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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