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目前,A股市场整体处于较为低迷的阶段,部分上市公司股东仍选择在相对低位减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震荡不稳,监管层此时出台《减持新规》意义重大。宋清辉认为,在股东减持新规升级的十大措施中,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是政策中最大的看点,之前大股东通过“过桥减持”途径疯狂地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次新规有望堵上这个明显的漏洞。
北京商报讯( 董亮 刘凤茹)5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新规》”),这也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减持新规》终于重磅出炉。在减持新规中,重点包括进一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等。随后,上交所、深交所纷纷发布了减持新规实施细则。
在2016年1月7日,证监会曾发布过《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证监会认为,从《减持规定》发布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大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一些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三是,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而刚刚出台的《减持新规》,则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完善。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目前,A股市场整体处于较为低迷的阶段,部分上市公司股东仍选择在相对低位减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震荡不稳,监管层此时出台《减持新规》意义重大。宋清辉认为,在股东减持新规升级的十大措施中,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是政策中最大的看点,之前大股东通过“过桥减持”途径疯狂地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次新规有望堵上这个明显的漏洞。
具体来看,《减持新规》中对于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制度减持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减持新规》中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举措较好的防范了“过桥减持”的情况。
与此同时,《减持新规》进一步健全了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减持新规》中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信息进一步精细化披露,能够很好的防范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行为,充分保证了市场的三公原则。”上述业内人士称。
对于通过集中交易方式减持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新规》还做出了三个月内不得减持超过1%的规定。《减持新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在这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减持新规》明确了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
宋清辉认为,当前,一些上市公司重要股东通过清仓式、精准式和频繁无序式等减持行为,已经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因为他们身份特殊,在转让股份时往往会产生远大于中小股东的冲击力。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制度,约束减持比例和严管信披,并对过度、恶意减持行为加以规范,才能够从规则上遏制资本天量套现,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时才不会恣意妄为。否则,不但会令股市承压、投资者利益受损,而且还可能危及股市健康发展,甚至可能让宏观经济面临“失血”之忧。
在证监会发布《减持新规》之后,上交所、深交所也及时发布了实施细则。具体看来,上交所在5月27日出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而深交所则在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规定,大股东集中减持,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对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减持的,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附:证监会《减持新规》主要措施内容如下:
一是,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方、受让方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四是,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行为。
五是,健全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
六是,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
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
九是,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十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对于利用减持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加强稽查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