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4日电 中信证券24日晚公告称,日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违反融资融券相关规定,证监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约6165.58千元人民币,并处约3.08亿元罚款。
中信证券公告称,2015年,公司曾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调查范围是中信证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日前,就前述调查,中信证券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券会认为,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度”)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币52886294.8元,融券成本人民币47263484.17元,净融券收益人民币5622810.63元;截至2015年10月10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交易佣金人民币89428768.96元,扣除交易所规费人民币33395729.81元,净佣金收益人民币56033039.15元;共计收益人民币61655849.7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笪新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宋成。
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对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