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错过补开“不征税”增值税发票的时机
文/段文涛
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曾经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2017年1月1日以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继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其他纳税人就不能再补开此类情形的增值税发票了。
然,因种种原因,仍有部分纳税人其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需要在2017年1月1日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全行业营改增后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这样就涉及到相应的发票开具问题,但纳税人此时补缴的仍然是营业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营业税同时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情形而没有争议外,对于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在2017年1月1日以后补缴的营业税所对应的业务,就无法在不缴增值税的情况下再继续补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了(个别地区经当地的国地税沟通后有所放宽)。
此外,还有一些纳税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或因遗忘、或因结账纠纷等等,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及时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最大限度的解决税制转换的遗留问题,保障全行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进,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再次作出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将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而且将适用范围由原“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单一情形,扩大至纳税人发生的“需要补开发票的营业税涉税业务”的多种情形:
1. 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2. 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3. 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这样一来,使得诸多实务问题得以解决。如,在营改增后,因售房面积差引发的退补税款和发票开具难题困扰了不少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最强烈的,营改增后发生的因实测面积小于预售面积,造成的小额退款,如何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问题,也可按上述规定处理。还有地税部门查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属于2016年5月1日以前的应补缴营业税,对应的收入也可以顺利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了。
在此,笔者也再次提醒,有不少纳税人在今年年初很懊悔(没有及时看到笔者在2016年底的提示《此事涉及所有纳税人,错过也许真就没机会了》),错过了第一轮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机,现在出台了补救政策,但是2017年也快要过去一半了,有些事情,当断则断,别到时候又来后悔和责怪,古人早有告诫:时间如流水,逝者如斯夫哦。